世纪华通: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3-09-12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8 楼
电话:+86 571 87901110 传真:+86 571 87902008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3H0379 号
致: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
律师参加世纪华通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世纪华通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世纪华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世纪华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
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世纪华通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出具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世纪华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
次 股 东 大 会 的 通 知 , 已 于 2013 年 8 月 27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审议《关于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王苗通先生主持。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次现场
-1-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3 年 9 月 12 日下午 14:30-16:00;网络投票时间为 2013 年 9
月 11 日—9 月 1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3 年 9 月 12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3 年 9 月 11 日 15:00 至 2013 年 9 月 12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为浙江省上虞市经济开发区北一路
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与
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
行,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至2013年9月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8 人,代表股份 188,750,400 股,占世纪华通股本总额的 71.9049%。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股份
188,256,250 股,占世纪华通股本总额的 71.716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
共 16 人,代表股份 494,150 股,占世纪华通股本总额的 0.1882%。
本所律师认为,世纪华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记名
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大
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
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世纪华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3-
浙江天册/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 TCYJS2013H0379 号《关于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徐春辉
签署:
经办律师:王鑫睿
签署:
2013 年 9 月 12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