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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纪华通:公司与王佶、汤奇青、任向晖及邵恒、北京天神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蔡伟青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框架协议补充协议2014-03-19  

						     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

         王佶、汤奇青、任向晖

                  及

邵恒、北京天神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蔡伟青




                 关于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之




          框架协议补充协议




             2014 年 3 月
浙江 上虞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框架协议补充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 2014 年 3 月 18 日签订于浙江省上虞市



1. 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或称“世纪华通”)

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西路439号

法定代表人:王苗通

2. 王佶

身份证号为330102197106260617

住所为杭州市上城区浣纱路371号2单元602室

3. 汤奇青

身份证号为310104196907042032

住所为上海市徐汇区田林十一村22号504室

4. 任向晖

身份证号为310105197704122834

住所为上海市卢湾区鲁班路168弄6号801室

5. 邵恒

身份证号为320211198503100718

住所为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湖街道陈庄社区柏树下8号

6. 蔡伟青

身份证号为310108198207032030

住所为上海市闸北区柳营路兴隆村29号
7. 北京天神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或称“北京天神”)

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9层A室

法定代表人:朱晔




上述各方中,2-4为上海天游软件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天游软件”)股东,5-7为

无锡七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七酷网络”)股东




鉴于:


    本协议各方已于2014年1月17日签订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之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同意世纪华通采取发行股份及支付现

金方式购买王佶、汤奇青、任向晖合计持有的天游软件100%股权以及邵恒、北

京天神、蔡伟青合计持有的七酷网络100%股权。


    目前,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审计、评估和盈利预测工作已经全部完成。因此,

经友好协商,根据审计和评估结果,协议各方对《框架协议》中的未决事项达成

补充协议如下,以兹恪守:


                       第一条 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



    1、 根据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下称“坤元”)出具的“坤元评报(2014)

         62 号”《资产评估报告》,天游软件在评估基准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评估结果为 95,471.26 万元(采取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

         估方法,评估结果采用收益法)。
    经世纪华通与天游软件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确定天游软件 100%股权

    的交易价格为 95,000 万元。依照天游软件各股东持股比例计算,王

    佶持有的天游软件 6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57,000 万元,汤奇青持有

    的天游软件 35%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33,250 万元,任向晖持有的天游

    软件 5%股权为 4,750 万元。


2、 根据坤元出具的“坤元评报(2014)61 号”《资产评估报告》,七酷网

    络在评估基准日(2013 年 12 月 31 日)的评估结果为 86,231.66 万

    元(采取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评估方法,评估结果采用收益法)。


    经世纪华通与七酷网络全体股东协商一致,确定七酷网络 100%股权

    的交易价格为 85,000 万元。 依照七酷网络各股东持股比例计算,邵

    恒持有的七酷网络 85.26%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72,471 万元,北京天神

    持有的七酷网络 10%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8,500 万元,蔡伟青持有的七

    酷网络 5%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4,029 万元。


                      第二条 支付方式



1、 各方确定,由世纪华通采取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支付本补充协议

    中确定的交易价款。


2、 世纪华通与天游软件全体股东确定,就天游软件 100%股权的交易价

    款 85,000 万元,由世纪华通以现金方式支付 20,583.33 万元,以发

    行股份方式支付 74,416.67 万元。依照本次交易世纪华通非公开发行

    股份的发行价 7.17 元/股权计算,世纪华通需向天游软件全体股东合
    计发行股份 103,788,935 股。


    依照天游软件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各股东分别获得的现金及股份数为:

    王佶获得现金 12,350 万元,世纪华通股份 62,273,361 股;汤奇青获

    得现金 7,204.17 万元,世纪华通股份 36,326,127 股;任向晖获得现

    金 1029.17 万元,世纪华通股份 5,189,447 股。


3、 世纪华通与七酷网络全体股东确定,就七酷网络 100%股权的交易价

    款 85,000 万元,由世纪华通以现金方式支付 18,416.67 万元,以发

    行股份方式支付 66,583.33 万元。依照本次交易世纪华通非公开发行

    股份的发行价 7.17 元/股权计算,世纪华通需向七酷网络全体股东合

    计发行股份 92,863,784 股。


    依照七酷网络各股东的持股比例,各股东分别获得的现金及股份数为:

    邵恒获得现金 15,702.05 万元,世纪华通股份 79,175,662 股;北京天

    神获得现金 1,841.67 万元,世纪华通股份 9,286,378 股;蔡伟青获得

    现金 872.95 万元,世纪华通股份 4,401,743 股。


4、 从定价基准日至本次股票发行期间,如世纪华通有除权、除息事项,

    则发行价格与发行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条 协议生效及其它



1、 本补充协议作为《框架协议》的组成部分,成立条件及生效条件与《框

    架协议》相同。本补充协议有约定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

    议未约定的,以《框架协议》的规定为准。
2、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本补充协议所使用的词语的定义与《框架协议》

    中所使用的相同词语的含义相同。


3、 双方可就本补充协议之任何未尽事宜通过协商和谈判另行签订补充

    协议。


4、 本协议一式十五份,世纪华通持两份,余下各方各持一份,其余用于

    履行报批、备案及信息披露等法律手续之用,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接下页为本补充协议的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佶、汤奇青、任向

晖、邵恒、北京天神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蔡伟青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之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之世纪华通的签署页)




   签署:




    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佶、汤奇青、任向

晖、邵恒、北京天神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蔡伟青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之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之王佶的签署页)




    签署:




    王佶: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佶、汤奇青、任向

晖、邵恒、北京天神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蔡伟青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之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之汤奇青的签署页)




   签署:




    汤奇青: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佶、汤奇青、任向

晖、邵恒、北京天神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蔡伟青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之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之任向晖的签署页)




   签署:




    任向晖: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佶、汤奇青、任向

晖、邵恒、北京天神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蔡伟青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之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之邵恒的签署页)




   签署:




    邵恒: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佶、汤奇青、任向

晖、邵恒、北京天神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蔡伟青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之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之北京天神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签署页)




    签署




    北京天神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佶、汤奇青、任向

晖、邵恒、北京天神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蔡伟青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之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之蔡伟青签署页)




    签署:




    蔡伟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