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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纪华通:更正公告2014-04-08  

						   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世纪华通           公告编号

                                2014-031



                 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19 日、

2014 年 4 月 4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和《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分别刊登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编号:2014-026)(以下简称“董事会决议公告”)、《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编号:2014-030)(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决议”)。由于打印、校对

的错误,决议内容从重组报告书中转摘存在遗漏,现作如下更正:


    一、《董事会决议公告》


    该公告存在遗漏之处为《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具体方案的议案》之“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部分


    原文为:


    交易对方的锁定期安排如下:向王佶、邵恒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不转让。向任向晖、蔡伟青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转

让。向汤奇青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可转让股份数不超过

其于本次发行获得的全部股份的30%,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可转让股份
                                     1
数累计不超过其于本次发行获得的全部股份的60%;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后,

可转让其剩余的于本次发行获得的全部股份。向天神互动发行的股份,若天神互

动在2014年11月20日前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的,则其因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在

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若天神互动在2014年11月20日及以后取得公

司发行的股份的,则其因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在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

让。向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发行的股份锁定期为:全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

锁定期为36个月,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计算。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

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更正为:


    交易对方的锁定期安排如下:向王佶、邵恒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不转让。向任向晖、蔡伟青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转

让。向汤奇青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自发行结束之日

起24个月内,可转让股份数不超过其于本次发行获得的全部股份的30%,发行

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可转让股份数累计不超过其于本次发行获得的全部股份

的60%;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后,可转让其剩余的于本次发行获得的全部股

份。向天神互动发行的股份,若天神互动在2014年11月20日前取得公司发行的

股份的,则其因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在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若天

神互动在2014年11月20日及以后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的,则其因本次交易获得

的股份在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向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发行的

股份锁定期为:全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自本次发行结束之

日起计算。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

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2
    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该公告存在遗漏之处为:


    (一)《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具体

方案的议案》之“发行股份的锁定期”部分


    原文为:


    交易对方的锁定期安排如下:向王佶、邵恒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不转让。向任向晖、蔡伟青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转

让。向汤奇青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可转让股份数不超过

其于本次发行获得的全部股份的30%,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可转让股份

数累计不超过其于本次发行获得的全部股份的60%;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后,

可转让其剩余的于本次发行获得的全部股份。向天神互动发行的股份,若天神互

动在2014年11月20日前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的,则其因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在

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若天神互动在2014年11月20日及以后取得公

司发行的股份的,则其因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在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

让。向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发行的股份锁定期为:全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

锁定期为36个月,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计算。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

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更正为:


    交易对方的锁定期安排如下:向王佶、邵恒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36个月不转让。向任向晖、蔡伟青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不转

让。向汤奇青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自发行结束之日
                                    3
起24个月内,可转让股份数不超过其于本次发行获得的全部股份的30%,发行

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可转让股份数累计不超过其于本次发行获得的全部股份

的60%;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后,可转让其剩余的于本次发行获得的全部股

份。向天神互动发行的股份,若天神互动在2014年11月20日前取得公司发行的

股份的,则其因本次交易获得的股份在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若天

神互动在2014年11月20日及以后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的,则其因本次交易获得

的股份在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向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发行的

股份锁定期为:全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锁定期为36个月,自本次发行结束之

日起计算。若上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

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二)《公司与交易对方、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对象签订相关协议的议案》

部分


    原文为:


    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王佶、汤奇青、任向晖、邵恒、天神互动、蔡伟青签订

附条件生效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

与王佶、邵恒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

协议》及《补充协议》;与王苗通、上虞盛通、上海领庆、上海领锐、上海和熙、

无锡领汇、鼎鹿中原、上海巨人、刘朝晨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更正为:


    同意公司与交易对方王佶、汤奇青、任向晖、邵恒、天神互动、蔡伟青签订

附条件生效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框架协议》及《补充协议》;
                                     4
与王佶、邵恒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之盈利补偿

协议》及《补充协议》;与王苗通、上虞盛通、上海领庆、上海领锐、上海和熙、

无锡领汇、宁波睿思、鼎鹿中原、上海巨人、刘朝晨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

购协议》。


    上述更正对公司董事会决议及股东大会决议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公司对由此

给投资者造成的不便深表歉意。今后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公告编制过程中的校对及

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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