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华通: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4-11-2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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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14H0529 号
致: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接受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通”或“公
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世纪华通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世纪华通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世纪华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世纪华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
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世纪华通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世纪华通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14 年 11 月 8 日在指定报刊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为:
1、审议《关于公司变更名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①选举王苗通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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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选举王一锋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③选举谢德源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④选举王佶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⑤选举邵恒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⑥选举赵骐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①选举张杰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②选举梁飞媛女士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③选举陈卫东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选举黄伟锋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2)选举常建国为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二)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本
次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14 年 11 月 24 日(星期一)下午 14:00;网络投票
时间为 2014 年 11 月 23 日—11 月 24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 年 11 月 24 日 9:30-11:30,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4 年 11 月 23 日
15:00 至 2014 年 11 月 24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
地点为: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上虞经济开发区北一路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和相关事项已经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
与披露。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
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截止2014年11月19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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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339,162,374 股,占世纪华通股本总额的 66.0432%。其中: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339,112,874 股,占世纪华通股本总额的 66.0336%;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
人)共 1 人,代表股份 49,500 股,占世纪华通股本总额的 0.0096%。
本所律师认为,世纪华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资格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
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记名方式对本次会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
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
异议。
根据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的全部议案均获股东大会同意通过。本次股东
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
公司董事签名。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世纪华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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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 TCYJS2014H0529 号《关于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
经办律师:向曙光
签署:
经办律师:商学琴
签署:
2014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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