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汤奇青、任向晖和蔡伟青有限售 条件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核查意见书 上市公司 A 股简称: 世纪华通 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 A 股代码: 002602 海通证券保证核查意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核查意见的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作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世纪华通”, 股票代码“002602”,以下亦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持续督导的独立财 务顾问,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世纪华通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 通事项出具以下核查意见: 一、世纪华通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情况 上市公司于2014年7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 730号)《关于核准浙江世纪华通车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王佶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文件,核准世纪华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及向王佶发行 62,273,361股股份,向汤奇青发行36,326,127股股份,向任向晖发行5,189,446股股 份,向邵恒发行79,175,662股股份,向蔡伟青发行4,401,743股股份,向北京天神 互动科技有限公司发行9,286,378股股份。上市公司分别向上述各方非公开发行的 股份的相关证券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股东有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对于汤奇青、任向晖、蔡伟青本次以资产认购取 得的上市公司新发行的股份,汤奇青承诺“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世纪华通股份自发 行结束之日起(2014年9月5日)12个月内不转让;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可 转让股份数不超过其于本次交易认购的全部股份的30%;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 内,可转让股份数累计不超过其于本次交易认购的全部股份的60%;发行结束之 日起36个月后,可转让其剩余的于本次交易获得的全部股份”;任向晖、蔡伟青 承诺“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世纪华通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 三、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上市流通情况 2015年6月18日,上市公司以2014年12月31日的总股本513,546,020 股为基 数,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元(含税),共计51,354,602.00元。同时以 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转增后,上市公司股本增加513,546,020 股,总股本为1,027,092,040股。 根据汤奇青、任向晖、蔡伟青的承诺及有关规定,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汤奇 青、任向晖、蔡伟青持有的限售流通股(其中汤奇青持有10,897,838股,利润分 配及转增后为21,795,676股;任向晖持有5,189,446股,利润分配及转增后为 10,378,892股;蔡伟青持有4,401,743股,利润分配及转增后为8,803,486股)12个 月限售期将于2015年9月4日届满。 本次限售股可上市情况如下表: 本次可上市流通 持有限售股 本次可上市流通 限售股东名称 股份数量占公司 备注 份数量(股) 股份数量(股) 股份总数比例(%) 2015年9月4 汤奇青 72,652,254 21,795,676 2.12 日限售期届 满解除限售 2015年9月4 任向晖 10,378,892 10,378,892 1.01 日限售期届 满解除限售 2015年9月4 蔡伟青 8,803,486 8,803,486 0.86 日限售期届 满解除限售 五、核查结论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汤奇青、任向晖、蔡伟青参与世纪华通重大资产重 组时非公开发行股份所形成的限售股份的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申请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汤奇青、任向晖、蔡伟青严格履行了重大资产重 组非公开发行时做出的限售承诺;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时间、解除限售数量符 合有关规定。故世纪华通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海通证券同 意世纪华通本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上市流通。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汤奇青、任向晖和蔡伟青有限售 条件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核查意见书》之盖章页) 独立财务顾问: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