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华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互联网产业基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2016-03-21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互联网产业基金对外投资
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世
纪华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参与的互联网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与浙
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控股”)签订《上海砾华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砾华投资”)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上海砾海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砾海投资”)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和《上
海砾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砾天投资”)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协
议》,根据转让协议的约定,产业基金分别出资 37,360 万元、71,030 万元和 37,360
万元受让华通控股持有的砾华投资 37,360 万元的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砾海投
资 71,030 万元的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和砾天投资 37,360 万的普通合伙人财产份
额。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互联网产业基
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及相关材料、产业基金与本次交易的
交易对方签署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等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本次交易的所有相
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认为:
1、本次交易系提高公司在互联网产业的知名度和业务水平,进一步增强公
司的综合实力之目的而进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
续发展,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以及产业基金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签署《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等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本次交易具有可操作性。
3、由于本次交易涉及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苗通和王一锋父子控制的华
通控股受让财产份额。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综上所述, 我们对公司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容表示认可,并且同意将相关议
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互联网产
业基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杰军
陈卫东
梁飞媛
2016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