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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纪华通: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互联网产业基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2016-03-21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互联网产业基金对外投资
                     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世
纪华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参与的互联网产业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与浙
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控股”)签订《上海砾华投资中心(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砾华投资”)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协议》、《上海砾海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砾海投资”)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和《上
海砾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砾天投资”)合伙人财产份额转让协
议》,根据转让协议的约定,产业基金分别出资 37,360 万元、71,030 万元和 37,360
万元受让华通控股持有的砾华投资 37,360 万元的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砾海投
资 71,030 万元的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和砾天投资 37,360 万的普通合伙人财产份
额。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公司互联网产业基
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相关文件后,经审慎分析,
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1、本次交易系提高公司在互联网产业的知名度和业务水平,进一步增强公
司的综合实力之目的而进行,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持
续发展,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公司与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签署的《财产份额转让协议》等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
交易具有可操作性。
    3、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交易价格将参考标的公司的净资产作为定价依据,
经公司与交易对方协商一致确定,定价方式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由于本次交易涉及向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王苗通和王一锋父子控制的华
通控股受让财产份额。因此,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5、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
会审议相关议案前,已经我们事前认可。董事会在审议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时,
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互联网产
业基金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张杰军




                                                            陈卫东




                                                           梁飞媛


                                                      2016 年 3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