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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纪华通: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2016-04-18  

						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世纪华通                 公告编号:2016-017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9 日通过专人送

达、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发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越爱路 66 号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开,

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 3 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 3 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胡辉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 票;弃权:0票。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5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2015 年 度 报 告 全 文 及 摘 要 》 详 见 公 司 指 定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2015年度报告摘要》同时登载于2016年4月18日的《证券

时报》和《证券日报》。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为302,582.74万元,较上年度增长76.72%;营业成本为

208,775.25万元,较上年增长73.83%;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0,786.81万元,较

上年度增长95.00%。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5 年度经营情况的审计结果, 公司

2015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75,262,612.06 元,根据本公司章程规定,提取 10%

的法定盈余公积 7,526,261.21 元,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485,158,238.93 元。

    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为保证重大资产重组的顺利进行,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不分红、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

    公司 2015 年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此议案需提交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

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201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附件:监事会主席简历

    胡辉,男,1971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大学本科学历,工程师。

曾担任上海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配件厂二级经理,2005 年至 2008 年 9 月任浙江世

纪华通车业有限公司技术副总助理,2008 年 9 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副总经理助理。

    胡辉先生持有公司股东绍兴上虞盛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56%的股份,未直接

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