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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纪华通: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2018-11-10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

      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上海曜瞿如网络科
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 29 名主体(以下简称“交易对方”)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盛跃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100%股权,同时,公司拟向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10,000
万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
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
立董事,就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
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事宜,我们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评估机构的独立性

    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具有证券业务资格。除业务
关系外,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经办资产评估师与公司、交易对方等均
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除专业收费外的现实的和预期的利害关系,具备进行本
次交易相关评估工作的独立性。

    2、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经办资产评估师所设定的评估假设前提和
限制条件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规定执行、遵循了市场通用的惯例或准则、符合评
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假设前提具有合理性。

    3、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为本次交易提供合理的作价依据,确定标的公司全部股东
权益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本次评估工作根据有关资产评估的法律法规,本
着独立、公正、科学和客观的原则,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选用恰当,
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地反应了评估基准日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评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具有相关性。
    4、评估定价的公允性

    中联评估实际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本次评估的评估
价值分析原理、采用的模型、选取的折现率和市盈率等重要评估参数符合标的资
产实际情况,评估依据及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
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交易所选聘的评估机构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具有相关性,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评估定
价公允。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
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
允性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 卫 东                    梁 飞 媛                   王    迁




                                                      2018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