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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纪华通: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9-01-30  

						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世纪华通        公告编号:2019-010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及签署
                        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4 日
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
户及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
上海菁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7〕217 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5,242,332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15,000.00 万元,扣减承销费用和其他发行费用
7,522.12 万元(不含税金额)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07,477.88 万元。上述募
集资金已于 2018 年 1 月 22 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已经北京永拓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京永验字(2018)第 210004 号《验资报告》。

    二、截止目前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
公司、全资子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
保荐”)分别与相关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截至公告日,公司
非公开发行募集配套资金账户开户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账户名                          银行帐号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06211207000577
上海分行                宁夏邦诚盛投资有限公司                 306541208000801

                        宁夏金盛泽投资有限公司                 306541208000819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夏邦诚盛投资有限公司                 106046400367

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      宁夏金盛泽投资有限公司                 106046403663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点点互动(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110908487010801
北京静安里支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Bangchengsheng International Limited   OSA11443633547896

有限公司银川分行        Jinshengze International Limited       OSA11443633547918

Citibank N.A.HongKong
                        DianDian Interactive Holding           40756033
Branch


       三、本次增加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公司拟增加设立募集资金
专项账户,专门用于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和使用,拟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如
下:
开户银行                账户名                                 银行帐号

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014315000018

    2019 年 1 月 24 日,公司和长江保荐、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和管理。

       四、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晋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
于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
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
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
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5、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乙
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丙方更换独立
财务顾问主办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
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独立
财务顾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无故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
取情况,以及存在无故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9
年 12 月 31 日)失效。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