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华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2019-02-1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致: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
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金杜或本所)受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通或上
市公司)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世纪华通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
方式购买盛跃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已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出具了《北京
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
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出
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
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9 年 1 月 13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
所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 2019 年 1 月 28 日出具
《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二次反馈意见通知书》(181911 号,以下简称《二
次反馈意见》),要求本所律师就有关事项进行核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本所已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的内容进行补充,并构成《法
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1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
设和有关用语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随
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
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交易相关各方补充提
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一、《二次反馈》问题 5
申 请 文 件 及 反 馈 回 复 显 示 , 盛 跃 网 络 及 其 控 股 子 公 司 与 Wemade
Entertainment Co., Ltd.(以下简称娱美德)、ChuanQi IP Co., Ltd.(以下简称韩
国传奇公司)及椰子互娱(深圳市椰子互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椰子
互娱)等公司存在多项游戏软件著作权及与游戏相关的注册商标诉讼,且部分
诉讼标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现相关诉讼仍未终结,但标的资产仅就与椰子互
娱关于分成款纠纷的涉诉金额 17,806.52 万元按原分成比例计提,并计入 2017
年成本。其中,2018 年 12 月 28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娱美德胜诉。请
你公司补充披露:1)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决诉讼事项的最新处理进展,
盛跃网络一方败诉对其主营业务的不利影响(如有),子公司面临多项诉讼对交
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稳定运营有无潜在风险。2)标的资产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
及评估结论准确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和评估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决诉讼事项的最新处理进展,盛跃网络一
方败诉对其主营业务的不利影响(如有),子公司面临多项诉讼对交易完成后上
市公司稳定运营有无潜在风险
1、有效诉前保全措施
因亚拓士认为娱美德未经其同意即与恺英网络签署了《传奇》软件著作权的
授权许可协议,娱美德与恺英网络的该行为侵犯了其根据《韩国和解笔录》享有
的对外独占性授权《传奇》软件著作权的权利,因此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出了
诉前保全措施申请。2016 年 8 月 5 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
((2016)沪 73 行保 1 号),裁定:娱美德、恺英网络立即停止履行双方于 2016
年 6 月 28 日签订的《Mir 2 Mobile Game and Web Game License Agreement》(《传
奇移动游戏和网页游戏授权许可协议》)。娱美德、恺英网络申请复议,2016 年 9
月 21 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出具《民事裁定书》((2016)沪 73 行保复 1 号),
2
驳回娱美德、恺英网络的复议申请。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述裁定
仍然处于有效状态。
除上述仍然有效的诉前保全措施外,相关方在境内提起的诉前保全措施申请
还包括:
(1)娱美德曾于 2017 年 8 月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申请要求亚拓士、蓝沙信
息立即停止履行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签订的《续展协议》的诉前保全措施,2017
年 8 月 16 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裁定同意采取前述保全措施,后娱美德、
韩国传奇公司同意蓝沙信息以提供 1 亿元反担保的方式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上
海知识产权法院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解除了该诉前保全措施;
(2)蓝沙信息曾于 2018 年 5 月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娱美
德、韩国传奇公司停止对外授权《传奇》,上海时与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主体
停止使用《传奇》改编、运营、宣传网络游戏《最传奇》,2018 年 5 月 22 日,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同意采取前述保全措施,后娱美德、韩国传
奇公司申请复议,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存在较多纠纷,蓝沙信息
的权利尚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于 2018 年 6 月 8 日作出裁定解除了该诉前保全措
施;
(3)亚拓士曾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2018 年
12 月 3 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1、被申请人娱美德、韩国传奇
公司立即停止在中国大陆地区向第三方进行涉及网络游戏《Legend of Mir II》改
编权的授权;2、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星辉天拓互动娱乐有限
公司立即停止对网络游戏《Legend of Mir II》的改编以及对网络游戏《烈焰龙城》
的运营;行为保全期间不影响为该游戏用户提供退费等服务;3、重庆市富淳网
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宣传、推广网络游戏《烈焰龙城》。后娱美德、韩国传
奇公司、苏州仙峰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星辉天拓互动娱乐有限公司申请
复议,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10 日作出裁定解除了前述诉前保
全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前保全措施系诉讼中的
临时程序措施,并不涉及实体内容的最终、有效认定,相关主体是否被采取诉前
保全措施或诉前保全措施被解除均不代表法院对涉诉主体法律关系的最终判决
结果,诉前保全措施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诉讼相关方提供一个诉讼开始前避免遭
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救济权利。
2、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娱美德及韩国传奇公司相关的尚未了结的重
大诉讼、仲裁事项及盛跃网络一方败诉对其主营业务的不利影响(如有)
根据盛跃网络提供的起诉书、答辩状等文件资料及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其作为诉讼一方的且与娱美德及
韩国传奇公司相关的尚未了结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与游戏运营直接有关的
重大诉讼、仲裁合计 31 项,其中,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或申请人
3
的 21 项(其中含 2 项亚拓士被审理法院追加为原告但盛跃网络其他控股子公司
作为被告的案件),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 11 项,作为第三人的 1 项,具体请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第 1-31 项
诉讼、仲裁。具体情况如下:
(1)《传奇》相关纠纷——《续展协议》有效性
2017 年 6 月 30 日,蓝沙信息、Shanda Games 与亚拓士就有关《传奇》软
件著作权的授权许可协议续期事宜签署了《续展协议》,娱美德、韩国传奇公司
认为蓝沙信息、Shanda Games 与亚拓士签署的《续展协议》侵犯了其作为《传
奇》软件著作权的共有权人的权利,各方因此产生了纠纷,具体请见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附件: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第 1-3 项诉讼、仲裁。
该等案件中,盛跃网络控股子公司亚拓士、蓝沙信息为被告。如亚拓士、蓝
沙信息在上述诉讼、仲裁案件中败诉,盛跃网络可能无法继续获得现有《传奇》
软件著作权的独占性授权以运营《热血传奇》并可能需要向娱美德、韩国传奇公
司支付部分赔偿金,第三方亦有可能获得《传奇》软件著作权开发运营相关游戏。
根据盛跃网络出具的说明,在盛跃网络无法继续获得现有《传奇》软件著作
权独占性授权的情形下,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将就《传奇》软件著作权的非
独占性授权积极与共同著作权人娱美德、盛跃网络控股子公司亚拓士进行协商,
努力促使各方达成公平、共赢的非独占性授权协议,主动减少因此带来的影响。
根据韩国律师事务所法务法人(有限)太平洋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就共
同著作物(共同作品)的著作财产权,未经该著作财产权人达成全体一致,任何
一方不得行使著作财产权。此时,各著作财产权人不得违反诚信原则而妨碍各方
达成一致协议。在亚拓士与第三方提出的授权内容公平、有利于各方利益的前提
下,如娱美德无合理理由拒绝亚拓士授权第三方使用《传奇》软件著作权的行为
被视为违反诚信原则,亚拓士进而可以与第三方签署新的授权合同,授权其非独
家使用《传奇》软件著作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规定,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共同著作权人协商一致行
使;不能协商一致且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另一方行使除转让以外
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共同著作权人。
根据上述韩国、中国关于共同著作权使用的规定,如盛跃网络、亚拓士与娱
美德在非独占性授权内容公平、有利于各方利益的情况下无法协商一致,而娱美
德亦无法提出正当理由、被视为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况下,亚拓士将有权非独占性
授权蓝沙信息使用《传奇》软件著作权。
此外,根据盛跃网络出具的说明,由于娱美德目前已经在中国地区对第三方
授权《传奇》软件著作权,因此,蓝沙信息由独占性使用变更为非独占性使用《传
奇》软件著作权的情形不会导致标的公司运营的《传奇》类游戏面临的市场环境
和竞争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对标的公司目前运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
响。
4
(2)《传奇》相关纠纷——维权相关的对外授权
为维权之目的,在亚拓士与娱美德联合出具的《<热血传奇>授权书》及亚
拓士出具的《<热血传奇>授权声明》的授权范围与有效期内,蓝沙信息与部分
维权对象基于维权目的签署了著作权授权许可协议授权其使用《传奇》软件著作
权,同时与重庆小闲基于维权目的签署了维权许可协议及著作权许可协议,授权
其对侵犯《传奇》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进行维权,蓝沙信息通过获得授权许可
收入达到维权目的。娱美德认为前述行为侵犯了其权利,因此,产生了纠纷要求
赔偿,具体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
仲裁”第 2 项仲裁第 1、2 项请求。该项案件中,盛跃网络控股子公司亚拓士、蓝
沙信息为被告。
蓝沙信息、数龙科技于 2017 年 9 月向重庆小闲出具了《著作权授权书》,授
权重庆小闲使用“传奇”著作权并对侵犯“传奇”游戏权益的客户端采取维权措施,
授权期限为 2017 年 9 月 20 日至 2018 年 9 月 19 日,如《著作权许可协议》终止,
则授权自动失效。娱美德、韩国传奇公司认为前述《著作权授权书》侵犯了其权
利,因此,各方产生了纠纷,具体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盛跃网络及其
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第 4 项诉讼。该项案件中,盛跃网络控股子公司亚
拓士、蓝沙信息、数龙科技为被告。
如亚拓士、蓝沙信息、数龙科技在上述诉讼、仲裁案件中败诉,亚拓士、蓝
沙信息、数龙科技可能需要向娱美德、韩国传奇公司支付部分赔偿金。
根据盛跃网络出具的说明,蓝沙信息、数龙科技向重庆小闲出具的《著作权
授权书》已于 2018 年 9 月 19 日到期,到期后盛跃网络控股子公司和重庆小闲与
《传奇》维权相关的对外授权关系已终止,后续不再产生与重庆小闲相关的该部
分维权收入。
(3)《传奇》相关纠纷——“热血传奇”注册商标
自 2002 年起,盛趣信息注册了“热血传奇”商标,娱美德认为盛趣信息申请
的“热血传奇”商标的使用权及商标申请应当归属娱美德,因此,各方产生了纠纷,
目前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具体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盛跃网络及其控
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第 5 项诉讼。
在上述纠纷审理过程中,经娱美德申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 2017
年 6 月 5 日出具《民事裁定书》(2017)沪 0115 民初 37614 号),注册号为 3380916、
16927279、16927389、17029866、3380911、4877106、16929124、16929130、17032219
的 9 个“热血传奇”注册商标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
三年。上述查封措施系限制相关注册商标转让、抵押的保全措施,并不影响盛跃
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使用上述 9 项“热血传奇”注册商标。
该项案件中,盛跃网络控股子公司盛趣信息为被告。如盛趣信息在上述案件
5
中败诉,盛趣信息可能不再继续享有“热血传奇”注册商标。
根据盛跃网络提供的《软件许可协议》及说明,蓝沙信息被授权使用《Legend
of Mir II》中文版软件著作权,授权权利中包括改编的权利,《热血传奇》系基于
《Legend of Mir II》改编形成的作品,因此,即使盛趣信息在上述案件中败诉,
在《软件许可协议》有效的前提下,蓝沙信息经营过程中使用“热血传奇”名称符
合《软件许可协议》的约定。
(4)《传奇》《传奇 3》相关纠纷——娱美德、韩国传奇公司对外授权《传
奇》《传奇 3》
因亚拓士、蓝沙信息认为娱美德、韩国传奇公司未经亚拓士、蓝沙信息同意
将《传奇》《传奇 3》软件著作权授权给第三方使用,侵犯了亚拓士作为共有著
作权人的权利及蓝沙信息作为《软件许可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项下在中国大陆、
香港地区独占性被授权人的权利,各方因此产生纠纷,具体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附件: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第 6-21 项诉讼。
该等案件中,盛跃网络控股子公司亚拓士、蓝沙信息作为原告的为 14 项,
亚拓士、数龙科技、蓝沙信息作为被告的为 2 项,作为被告的诉讼均为前述亚拓
士、蓝沙信息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中的被告提起的不正当竞争诉讼。
其中,在“附件: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第 13 项诉讼进
行过程中,审理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作出《民事裁定
书》((2018)苏 02 民初 213 号),其认为蓝沙信息所享有《传奇》游戏授权继续
有效,因此裁定:娱美德、韩国传奇公司立即停止在中国大陆地区向第三方进行
涉及网络游戏《传奇》的改编权授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娱美德、
韩国传奇公司已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请求撤销前述诉讼行为保
全措施。
就“附件: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第 16 项案件,根据盛
跃网络提供的资料及说明,该项诉讼已作撤诉处理,但不排除娱美德、韩国传奇
公司再次提起诉讼的可能性。
就“附件: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第 20 项诉讼,首尔中
央地方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作出判决,判决:1、娱美德向亚拓士支付
3,682,619,427 韩元(按判决当日的汇率折合人民币约为 2,220.99 万元)及对此自
2017 年 6 月 2 日起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止期间按照年 5%计算的金额、自 2019
年 1 月 26 日起至偿还所有上述款项之日止期间按照年 15%计算的金额;2、驳回
亚拓士的主位性请求及其他预备性请求;3、原告亚拓士承担 90%的诉讼费用,
其余 10%的诉讼费用由娱美德承担;4、可先予执行第 1 项事项。
就“附件: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第 21 项诉讼,首尔中
央地方法院于 2019 年 1 月 25 日作出判决,判决:1、韩国传奇公司向亚拓士支
6
付 100,000,000 韩元(按判决当日的汇率折合人民币约为 60.31 万元)及对此自
2017 年 11 月 24 日起至 2019 年 1 月 25 日止期间按照年 5%计算的金额,自 2019
年 1 月 26 日起至偿还所有上述款项之日止期间按照年 15%计算的金额;2、驳回
亚拓士的主位性请求及其他预备性请求;3、亚拓士、韩国传奇公司各自承担
50%的诉讼费用;4、可先予执行第 1 项事项。
如亚拓士、蓝沙信息在上述案件中败诉,娱美德、韩国传奇公司涉诉的对外
授权行为效力得到法院确认,该案件中被授权人在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及生效法律
文件禁止的情况下可开发、发行、运营相关游戏。
根据盛跃网络出具的说明,由于娱美德目前已经在中国地区对第三方授权
《传奇》软件著作权,因此,盛跃网络一方败诉不会导致标的公司《传奇》类游
戏面临的市场环境和竞争情况较目前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不会对标的公司目前运
营状态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5)《传奇 3》相关纠纷——授权许可协议
根据《传奇 3 许可协议》及《转让协议》,蓝沙信息已获得使用《传奇 3》
软件著作权的授权。因娱美德未经蓝沙信息同意,娱美德将其在《传奇 3 许可协
议》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韩国传奇公司,同时,根据《传奇 3 许可协议》的有关
约定,蓝沙信息要求确认《传奇 3 许可协议》有效期自动延长两年,各方因此产
生了纠纷,蓝沙信息作为申请人向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提起仲裁申请,具体请见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第 22 项仲
裁。
该项案件中,盛跃网络控股子公司蓝沙信息为申请人,如蓝沙信息在上述仲
裁中败诉,盛跃网络可能无法继续获得现有《传奇 3》软件著作权独占性授权以
运营《传奇 3》,并可能需要向娱美德支付部分款项。
根据盛跃网络出具的说明,在盛跃网络无法继续获得现有《传奇 3》软件著
作权独占性授权的情形下,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将就《传奇 3》软件著作权
的非独占性授权积极与共同著作权人娱美德、盛跃网络控股子公司亚拓士进行协
商,努力促使各方达成公平、共赢的非独占性授权协议,主动减少因此带来的影
响。根据韩国、中国关于共同著作权使用的规定,如盛跃网络、亚拓士与娱美德
在非独占性授权内容公平、有利于各方利益的情况下无法协商一致,而娱美德亦
无法提出正当理由、被视为违反诚信原则的情况下,亚拓士将有权非独占性授权
蓝沙信息使用《传奇 3》软件著作权。
(6)《传奇世界》相关纠纷——《传奇世界手游》
《传奇世界手游》是数龙科技基于《传奇世界》研发的游戏,但娱美德认为
《传奇世界手游》侵犯其拥有的《传奇》软件著作权,因此,双方产生纠纷,具
体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第
23-24 项诉讼。
7
“附件: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第 23 项案件中,盛跃网
络控股子公司数龙科技作为被告,后亚拓士作为《传奇》共同著作权人被审理法
院追加为原告,亚拓士不会承担赔偿责任。如数龙科技在该项案件中败诉,数龙
科技需要对《传奇世界手游》进行调整,消除被认定为存在侵犯《传奇》软件著
作权的侵权元素,并可能需要向娱美德支付部分赔偿金。
根据盛跃网络出具的说明,如数龙科技在上述案件中败诉,数龙科技将对《传
奇世界手游》进行调整,消除被认定为存在侵犯《传奇》软件著作权的侵权元素。
由于《传奇世界手游》系根据盛趣信息拥有独立著作权的《传奇世界》改编,《传
奇世界手游》与《传奇》存在显著差异,因此调整事项(如有)不会对《传奇世
界手游》的持续运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附件: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第 24 项案件中,根据盛
跃网络提供的起诉书及说明,因诉讼审理程序及诉讼策略的调整,该项诉讼已作
撤诉处理,数龙科技已就该争议事项再次提起诉讼,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
日,数龙科技尚未收到法院受理通知书。
(7)《传奇世界》相关纠纷——对外授权《传奇世界》
I《龙腾传世》纠纷
盛趣信息拥有《传奇世界》的著作权,因此,盛页信息与绍兴乐想签署授权
许可协议,约定盛页信息授权绍兴乐想基于《传奇世界》软件著作权开发一款手
机游戏《龙腾传世》。绍兴乐想随后就前述手机游戏《龙腾传世》委托江西贪玩
发行。娱美德、韩国传奇公司认为前述行为侵犯了其权利,各方因此产生了纠纷,
具体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
第 25 项诉讼。
该项案件中,盛跃网络控股子公司盛趣信息为被告,后亚拓士作为《传奇》
共同著作权人被审理法院追加为原告,亚拓士不会承担赔偿责任。如盛趣信息在
上述案件中败诉,其可能需要向娱美德、韩国传奇公司支付部分赔偿金。
II《屠龙破晓》纠纷
娱美德、韩国传奇公司认为三七互娱与尚趣玩网络运营并由智铭网络进行推
广的基于《传奇世界》改编的《屠龙破晓》侵犯其《传奇》软件著作权,同时,
其认为上虞掌娱为《屠龙破晓》开发者,各方因此产生了纠纷,具体请见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附件: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第 26 项诉讼。
该项案件中,盛跃网络控股子公司上虞掌娱为被告。如上虞掌娱在上述案件
中败诉,其可能需要向娱美德、韩国传奇公司支付部分赔偿金。
根据浙江数龙、安徽三七极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上虞掌娱签署的《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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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除因浙江数龙、上虞掌娱的原因导致的损失外,如上虞掌娱因《传奇世
界》的改编及《屠龙破晓》的发行、运营或宣传推广被追究责任或遭受损失,安
徽三七极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赔偿上虞掌娱的全部损失。
III《超霸传奇》(即《传奇霸业》)纠纷
盛绩信息与江苏极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三七互娱的控股子公司)签署授权
许可协议,约定盛绩信息授权江苏极光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基于《传奇世界》软件
著作权开发一款网页游戏《传奇霸业》(曾改名为《超霸传奇》)。三七互娱控股
子公司随后就前述网页游戏《传奇霸业》委托北京奇客发行。
娱美德认为《传奇霸业》侵犯其《传奇》软件著作权,娱美德与三七互娱、
北京奇客因此产生了纠纷,具体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盛跃网络及其控
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第 27 项诉讼。该项案件中,盛跃网络控股子公司亚拓
士、盛趣信息、盛绩信息为第三人。
2018 年 12 月 28 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传奇霸业》侵犯了《热
血传奇》软件著作权,并作出一审判决:1、三七互娱、北京奇客于判决生效之
日起立即停止运营《传奇霸业》游戏,关闭《传奇霸业》游戏网站(mir.37.com、
web.7k7k.com/games/cqby);2、三七互娱、北京奇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
止就《传奇霸业》游戏进行涉案虚假宣传的行为;3、三七互娱、北京奇客于判
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娱美德合理支出 368,930 元。如不服该判决,娱美德
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三七互娱、北京奇客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
五日内,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该项案件的一审判决书,上述一审判决未否定盛绩信息与江苏极光网络
技术有限公司之间关于《传奇世界》软件著作权授权法律关系,三七互娱和北京
奇客被判定承担责任主要系由于法院认定其开发运营的《传奇霸业》游戏侵犯了
《传奇》软件著作权,盛跃网络控股子公司亚拓士、盛趣信息、盛绩信息在该一
审判决中未被判定承担责任。
根据盛跃网络提供的上诉状及三七互娱的邮件确认,一审被告三七互娱及第
三人亚拓士、盛趣信息与盛绩信息已提起上诉,亚拓士请求撤销(2016)京 73
民初 229 号民事判决(即一审判决)中涉及亚拓士权利的错误认定;三七互娱、
盛趣信息与盛绩信息请求:1、撤销(2016)京 73 民初 229 号民事判决(即一审
判决);2、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IV《传奇霸业手游》纠纷
三七互娱、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三七互娱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研
发、出版、运营了《传奇霸业手游》,娱美德、韩国传奇公司认为《传奇霸业手
游》侵犯了其拥有的《传奇》软件著作权,各方因此产生了纠纷,具体请见本补
9
充法律意见书“附件: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第 28 项诉讼。
该项案件中,审理法院受理时原告为娱美德、韩国传奇公司,后亚拓士作为
《传奇》共同著作权人被审理法院追加为原告,本所认为亚拓士在该案件中不会
承担赔偿责任。
(8)其他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
因娱美德认为蓝沙信息对外宣称其将在 2018 年筹拍《热血传奇》电影,第
三方上海岩上影业有限公司完成了《热血传奇》电影拍摄备案工作,因此,相关
方产生纠纷,具体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大
诉讼、仲裁”第 29 项诉讼。
该项案件中,盛跃网络控股子公司蓝沙信息作为被告。如蓝沙信息在上述案
件中败诉,其可能需要向娱美德支付部分赔偿金。
(9)其他纠纷——一般著作权侵权纠纷
I 《王者传奇》
因上海欣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欢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恺英网络、浙
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研发、出版、运营了《王者传奇》手机游戏,娱美
德、韩国传奇公司认为《王者传奇》侵犯了其拥有的《传奇》软件著作权,各方
因此产生了纠纷,具体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
重大诉讼、仲裁”第 30 项诉讼。
该项案件中,审理法院受理时原告为娱美德、韩国传奇公司,后亚拓士作为
《传奇》共同著作权人被审理法院追加为原告,本所认为亚拓士在该案件中不会
承担赔偿责任。
II《黄金裁决》
因三七互娱、上海硬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长沙七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
推广、运营了《黄金裁决》手游,娱美德、韩国传奇公司认为《黄金裁决》手游
侵犯了其拥有的《传奇》软件著作权,各方因此产生了纠纷,具体请见本补充法
律意见书“附件: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第 31 项诉讼。
该项案件中,审理法院受理时原告为娱美德、韩国传奇公司,后亚拓士作为
《传奇》共同著作权人被审理法院追加为原告,本所认为亚拓士在该案件中不会
承担赔偿责任。
3、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及盛跃网络一方败诉对
其主营业务的不利影响(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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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盛跃网络提供的起诉书、答辩状等文件资料及说明,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其他第三方之间存在的尚未了结的、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与游戏运营直接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合计 2 项,其中,
盛跃网络控股子公司盛绩信息作为原告的 1 项,作为被告的 1 项,具体请见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附件: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第 32-33 项诉讼,
具体情况如下:
盛绩信息曾委托椰子互娱参与研发《传奇世界手游》,合作开发协议履行过
程中双方产生纠纷,具体请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附件: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
司重大诉讼、仲裁”第 32-33 项诉讼。附件第 32 项案件中,盛跃网络控股子公司
盛绩信息作为被告,第 33 项案件中,盛绩信息作为原告。如盛绩信息在上述案
件中败诉,其可能需要向椰子互娱支付部分款项。
根据盛跃网络出具的说明,就盛绩信息与椰子互娱之间的合作开发事宜,盛
跃网络已在其账务处理过程中根据合作开发协议就上述事项进行了计提处理。
4、盛跃网络控股子公司面临多项诉讼对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稳定运营有无
潜在风险
本次交易完成后,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因此,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上述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案件可能会对本次交
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产生一定影响。为减少本次交易完成前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
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对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风险,
相关方已采取以下措施:
根据盛跃网络出具的说明,就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的上述尚未了结
的诉讼、仲裁事项,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将积极应诉,并根据案件的具体进
展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就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事项,曜瞿
如、华通控股、王苗通、邵恒、王佶已出具承诺,承诺本次购买资产完成后,如
上市公司或盛跃网络因本次购买资产完成前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
的诉讼、仲裁事项遭受任何损失(为避免歧义,该等损失不包括盛跃网络及其控
股子公司就前述诉讼、仲裁事项根据相关合同已在相关财务报表中计提和未来按
现有计提方式继续计提的应付款项),其将以现金方式及时、足额向上市公司或
盛跃网络作出赔偿。承诺人将根据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决确定的或
盛跃网络确定的赔偿金额,扣除盛跃网络已就相关诉讼、仲裁事项根据相关合同
在相关财务报表中计提和未来按现有计提方式继续计提的应付款项后,按照其在
本次交易前直接及间接享有的盛跃网络出资额(曜瞿如、华通控股、王苗通按照
曜瞿如享有的盛跃网络出资额计算、王佶按照上虞吉仁和吉运盛享有的盛跃网络
出资额计算、邵恒按照其通过宁波盛杰间接享有的盛跃网络出资额计算)占上述
各方直接及间接享有的盛跃网络出资额总额的比例,代盛跃网络承担相关损失或
向上市公司或盛跃网络进行补偿,且全体承诺人就该等承担和补偿义务承担连带
11
责任。
同时,根据盛跃网络出具的说明,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作为网络游戏行
业的领先企业,已具备较长时间的稳定经营记录,拥有强大的游戏研发运营能力、
丰富的游戏知识产权(以下简称 IP)资源和合作渠道,其业务经营不存在对单
一 IP 或单款游戏的严重依赖,具备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业务应对能力。
基于上述并结合盛跃网络提供的诉讼文件资料及相关案件代理律师出具的
相关文件,本所认为,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不会对标
的公司的主营业务及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稳定运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
构成重大风险。
二、《二次反馈意见》问题 6
反馈回复显示,独立财务顾问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
荐)为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全资子公司。根据长江证
券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等资料。截至 2018 年 6 月 30 日,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
持有长江证券 12.89%股份,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三号持有长江
证券 4.28%股份,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和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国华人寿)实际控制人均为刘益谦,二者合计持有长江证券 17.17%股份。截
至目前,长江证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长江保荐亦无实际控制人。长江
保荐与本次交易对方国华人寿不属于受同一方实际控制的情形。同时,国华人
寿持有标的资产 3.96%股权。交易完成后,不考虑配套募集资金影响情况下,
国华人寿将持有上市公司 1.66%股份。请你公司:1)结合长江证券现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名、选任情况,补充披露长江保荐与国华人寿是否属于受同一
方实际控制的情形。2)长江保荐担任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是否违反《上市
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请独立财务顾问自查、
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结合长江证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名、选任情况,补充披露
长江保荐与国华人寿是否属于受同一方实际控制的情形
1、长江证券董事会组成情况
根据长江保荐出具的《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二次反馈
意见回复相关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报告》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半年度报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
八第三季度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查询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
网 网 站 ( http://www.cninfo.com.cn )、 国 家 企 业 信 用 信 息 公 示 系 统 网 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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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sxt.saic.gov.cn/),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董事会
现由 12 名董事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非独立董事 8 名。长江证券主要股东
中,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华人寿实际控制人均为刘益谦,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合计持有长江证券 17.17%股份,合计提名 3 名长江证券非独立董事;湖
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三峡资本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长
江三峡集团公司,截至 2018 年 9 月 30 日,合计持股比例为 15.19%,合计提名 3
名长江证券非独立董事;其余 2 名非独立董事由其他股东提名。
因此,新理益集团有限公司、国华人寿合计提名的长江证券董事人数为长江
证券董事会人数的 25%,且不足非独立董事人数的 50%。
2、长江证券高级管理人员聘任职权
根据长江证券的《公司章程》,长江证券董事会负责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
董事会秘书;同时,长江证券董事会应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
财务负责人和经董事会决议确认并实际履行职责的人员。
因此,目前长江证券任何单一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均未持有或控制超过公司
50%以上的股权,且无法支配超过公司 30%以上的表决权,无法决定超过公司董
事会半数以上的成员选任,无法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根据《公
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长江证券各主要股东均未拥有对公
司的控制权,长江证券无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综上,本所认为,长江证券无实际控制人,国华人寿实际控制人为刘益谦,
长江保荐与国华人寿不属于受同一方实际控制的情形。
(二)长江保荐担任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是否违反《上市公司并购重
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
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
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
过 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2、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
达到或者超过 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3、最近 2 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
或者最近 1 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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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
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5、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6、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
性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的公开资料、出具的说明以及长江保荐出具的《长江证券承销
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二次反馈意见回复相关问题之专项核查意见》,长
江保荐不存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不得
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情形,具体如下:
1、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
过 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长江保荐未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达到或超
过 5%股份,亦未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本次交易完成后,交易对方之一
国华人寿持有上市公司 1.66%股份,持股比例未达到或超过 5%,且长江保荐与
国华人寿并不构成受同一方控制的情形。
2、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
达到或者超过 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上市公司未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长江保荐达到或超过
5%股权,未选派代表担任长江保荐董事。
3、最近 2 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
或者最近 1 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最近 2 年长江保荐与世纪华通不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最
近 1 年长江保荐不存在为世纪华通提供融资服务的情形。
4、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
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长江保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不
存在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5、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本次重组中,长江保荐未向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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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
性的其他情形
长江保荐与上市公司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长江保荐及其财务顾问主
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长江保荐担任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未违反《上市公
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三、《二次反馈意见》问题 7
反馈回复显示,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协力所)与交易对方上海
钧成之间存在关联关系。目前上海钧成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游辉文。同时,协力
所系标的资产相关控股子公司部分诉讼案件代理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
事务所(以下简称金杜所)在引用意见过程中已进行尽职调查,对引用协力所
意见所形成的结论负责。请你公司补充披露:1)认定协力所与上海钧成存在关
联关系的原因,上海钧成现有合伙人与创始人有无合伙份额代持等情形,有无
其他关联关系。2)协力所就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决诉讼出具法律意见书,
是否符合相关执业规范。3)金杜所引用协力律师事务所意见形成的法律意见,
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律师自查、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认定协力所与上海钧成存在关联关系的原因,上海钧成现有合伙人与
创始人有无合伙份额代持等情形,有无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上海钧成现合伙人、创始合伙人出具的说明,上海钧成现合伙人与协力
所律师为直系亲属关系,因此,本所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协
力所律师与上海钧成存在关联关系。根据上海钧成及其现合伙人出具的说明,截
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除上述关联关系外,上海钧成与协力所及上海钧
成合伙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根据上海钧成现合伙人、创始合伙人出具的说明,上海钧成现合伙人持有的
上海钧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均系其本人持有,不存在委托第三方代为持有或代创
始合伙人等第三方持有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情形。
(二)协力所就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未决诉讼出具法律意见书,是否符
合相关执业规范
协力所就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事宜于 2018 年 11
月 6 日出具了《关于盛跃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部分诉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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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述法律意见书,协力所已出具说明:“本所就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
存在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事宜于 2018 年 11 月 6 日出具的《关于盛跃网络科技(上
海)有限公司部分诉讼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系本所对于所代理案件的总结及研判,
本所系根据诉讼过程中所了解到的事实和证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而出具上述法
律意见书,其内容与庭审中的意见一致,符合相关执业规范。”
本所认为,上海钧成的合伙人与协力所律师为直系亲属关系的情形并不影响
协力所代理盛跃网络控股子公司的诉讼案件,协力所作为盛跃网络控股子公司诉
讼案件代理律师有权就其代理的诉讼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情形符合相关执业
规定。
(三)金杜所引用协力律师事务所意见形成的法律意见,是否真实、准确、
完整
就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存在的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本所律师采取的
查验原则、方式、内容及过程如下:本所律师对上述事项采取了书面审查、访谈
等方式,对标的公司提供的起诉状、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核查,并按照既定查验
计划制作了有关访谈笔录。
本所律师查验的事实材料如下:1、查阅了标的公司提供的上述尚未了结的
诉讼、仲裁所涉及事项的历史裁判文件;2、查阅了标的公司提供的上述尚未了
结的诉讼、仲裁的起诉状、仲裁申请书、证据材料;3、对盛跃网络的法务负责
人进行访谈;4、查阅了盛跃网络关于上述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事项出具的说
明;5、对上述部分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事项的境外代理律师瑞生国际律师事
务所代理律师进行访谈;6、查阅了上述部分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事项的境外
代理律师法务法人(有限)太平洋于 2018 年 9 月 5 日出具的《关于盛跃网络科
技(上海)有限公司部分诉讼事项的说明》;7、查阅了协力律师事务所于 2018
年 11 月 6 日出具的《关于盛跃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部分诉讼事项的法律
意见书》。
综上,本所在引用意见过程中已进行了尽职调查,查阅了相关资料,审慎核
查了引用意见内容,本所基于上述内容形成的法律意见真实、准确、完整。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式六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16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四)》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叶 国 俊
宋 彦 妍
事务所负责人:
王 玲
年 月 日
17
附件:盛跃网络及其控股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
序 原告/申 被告/被 法院/仲
诉讼、仲裁请求 目前状态 纠纷内容
号 请人 申请人 裁庭
《传奇》相关纠纷——《续展协议》有效性
1、确认《续展协议》侵害了原告的著作权,并确认《续
展协议》无效;
2、蓝沙信息不可利用亚拓士的非法授权在 2017 年 9 月 28 一审审
娱美德、 蓝沙信 日之后运营热血传奇 PC 客户端网络游戏中文版; 理,娱美
上海知识
1 韩国传 息、亚拓 3、蓝沙信息、亚拓士共同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 德申请的
产权法院
奇公司 士 的合理费用 100 万元; 诉前禁令
4、蓝沙信息、亚拓士联合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以及蓝 已被撤销 2017 年 6 月 30
沙信息官网首页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声明,以澄清事实消 日,蓝沙信息、
除影响,声明内容需事先征得原告的书面确认。 Shanda Games 与
亚拓士签署了《续
针对蓝沙信息和 Shanda Games: 审理过程
展协议》,原告方
中,期间
1、要求蓝沙信息和 Shanda Games 共同补偿娱美德因蓝沙 认为该行为侵犯
作出临时
蓝沙信 信息和 Shanda Games 违反《软件许可协议》所受到的损失(娱 了其权利。
国际商会 救济决
娱美德、 息、亚拓 美德初步估计损失为 1 亿美元,同时,因蓝沙信息违反《软件
国际仲裁 定:在国
2 韩国传 士、 许可协议》项下保密义务向其他第三方提供授权,其应承担相
院(新加 际商会国
奇公司 Shanda 关 100 万美元/次的违约责任);
坡) 际仲裁院
Games 2、或者,作为替代,返还相关收益;
作出进一
3、禁止蓝沙信息、Shanda Games 及其董事、员工、代理 步决定
和授权代表使用、推销、销售、营销、改编或研发《传奇》的 前,限制
18
衍生版本,或允许第三方开展此类活动; 蓝沙信息
4、要求蓝沙信息和 Shanda Games 归还在其持有或报关的 使用或依
侵权作品; 赖上海国
际仲裁中
5、要求蓝沙信息和 Shanda Games 停止使用《软件许可协
心的裁决
议》项下的软件。
结果向第
针对蓝沙信息、Shanda Games 和亚拓士:
三方主张
6、确认娱美德、韩国传奇公司是《软件许可协议》的一 其拥有
方; 《传奇》
7、确认娱美德、韩国传奇公司有权就蓝沙信息、Shanda 被授权方
Game 违反《软件许可协议》的行为向其提出申诉; 的权利
8、确认《软件许可协议》项下的授权于 2017 年 9 月 28
日终止,且《软件许可协议》于同一日起失去效力;
9、禁止蓝沙信息、Shanda Games 和亚拓士执行上海国际
仲裁中心仲裁裁决;
10、要求蓝沙信息、亚拓士、Shanda Games 向娱美德、
韩国传奇公司赔偿前者的串谋行为对后者造成的损失(具体金
额待计),或者亚拓士向娱美德、韩国传奇公司赔偿其因亚拓
士在蓝沙信息、Shanda Games 违约过程中提供帮助而遭受的
损失;
11、要求蓝沙信息、Shanda Games 和亚拓士承担仲裁费用。
主位性请求主旨:
娱美德、
首尔中央 1、请求确认被告与蓝沙信息及 Shanda Games 于 2017 年 6
3 韩国传 亚拓士 一审审理
地方法院 月 30 日签订的《续展协议》无效。
奇公司
2、被告不得在未与主位性原告韩国传奇公司事先协商的
19
情况下,与蓝沙信息就使用《传奇》软件著作权以更新、延长、
变更《软件许可协议》等协议等方式使其在 2017 年 9 月 28 日
之后继续有效,亦不得许可蓝沙信息、数龙科技等公司及其他
第三方使用《传奇》软件著作权。
3、执行官应以适当方式将上述命令之主旨进行公告。
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预备性请求主旨:
1、请求确认被告与蓝沙信息及 Shanda Games 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签订的《续展协议》无效。
2、被告不得在未与预备性原告娱美德娱乐有限公司事先
协商的情况下,与蓝沙信息就使用《传奇》软件著作权以更新、
延长、变更《软件许可协议》等协议的方式使其在 2017 年 9
月 28 日之后继续有效,亦不得许可蓝沙信息、数龙科技等公
司及其他第三方使用《传奇》软件著作权。
3、执行官应以适当方式将上述命令之主旨进行公告。
4、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传奇》相关纠纷——维权相关的对外授权
1、确认被告之间签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