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华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03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现行有效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相关文件,经审慎分析,现对提请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延长回购股份事项实施期限的议案》发表
如下意见:
公司延长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会议表决
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次回购股份实施期限延期,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充分维
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提振投资者对公司的投资信心,构建长期稳定的投资者群
体,推动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延长回购股份事项实施期限。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 卫 东 梁 飞 媛 王 迁
2019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