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华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4-27
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世纪华通 公告编号:2019-038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根据财政部的最新规定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
订。根据上述财会[2018]15 号文件的要求,公司需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
应调整,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
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2、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修订并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
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
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
于 2017 年 5 月 2 日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
[2017]14 号)》四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公司需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介绍
1、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财政部于 2017 年 12 月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2、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1)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2)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于 2017 年 3 月印发修订的《企业会
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
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
会计(财会[2017]9 号)》及于 2017 年 5 月 2 日修订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相关规则执行以上会计政策。
3、变更日期
上述两项关于财务报表格式调整及新金融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均依据财政
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其中,新金融准则的会计
政策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二、表决和审议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三)股东大会审议情况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财政部 2018 年 6 月 15 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
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的相关规定,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
的列报,并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资产负债表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
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
应收款”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原“工程物资”和“在建工程”项目合并计入“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
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
应付款”项目。
7、原“专项应付款”和“长期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长期应付款”项
目。
(2)利润表
1、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
为“研发费用”项目。
2、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3、原“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变动”改为“重新计量设
定受益计划变动额”。
4、原“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
份额”改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5、原“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以后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
的份额”改为“权益法下可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6、原列报于“营业外收入”的代扣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发生额变更为列
报于“其他收益”
(3)股东权益变动表
在“股东权益内部结转”行项目下,原“结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
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改为“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
除上述项目变动影响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
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以及净利润产生影响。
(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会计政策变更
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变更内容主要包括:
1、企业按照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分
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
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
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
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
期损益;
3、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
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
减值准备;
4、套期会计准则更加强调套期会计与企业风险管理活动的有机结合,更好
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
5、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会计处理。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将对公司的财务报表列报项目产生影响,另根据准则衔接
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列报金融工具相关信息,企业比较财
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
追溯调整。新金融工具准则的执行,不会影响公司 2018 年度相关财务指标,不
影响公司当年净利润及所有者权益,不涉及公司业务范围的变更。
四、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
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
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
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
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对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 2018 年 6 月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规定和要求,对公司原报
表格式进行相应的变更,公司根据 2017 年 3 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
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
会[2017]9 号)》以及 2017 年 5 月 2 日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
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等四项金融工具,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
策进行相应的调整,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原会计政策
进行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
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