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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纪华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交易对方私募基金备案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2019-06-01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交易对方私募基金备案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致: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通)
委托,作为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世纪华通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
盛跃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跃网络)100%的股权并募集配套资
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已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
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
意见书》),于 2018 年 11 月 26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世纪
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18 年
12 月 28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19 年 1 月 13 日出具了《北京市
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
意见书(三)》),于 2019 年 2 月 3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
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
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五)》(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于 2019 年 2 月 27 日出具了《北
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
法律意见书(六)》,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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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七)》(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法律法规常见问题与解
答修订汇编》的有关要求,本所现就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
的情况,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
核查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
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
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世纪华通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
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有关规
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交
易的交易对方办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一、本次交易概况

    世纪华通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盛跃网络 100%股权并募集配套
资金。2019 年 5 月 22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核准浙江世纪华
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曜瞿如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26 号,以下简称《批复》),
核准本次交易。

    二、交易对方私募基金备案登记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方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次交易的交
易对方中,上海曜瞿如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盛杰股权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华璨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馨村投
资中心(有限合伙)、绍兴上虞砾颐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鸿泰
盈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珠海鸿瀚投资管理企业(有限合伙)、德清朴华
锦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歌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创世华盛
私募基金、宁波公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殊一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苏州领瑞鑫慧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子于股权投资基金(宿迁)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中投盛灿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银川
凤凰盛达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紫荆明曜(宁夏)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盛世互联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苏州君骏德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8 名交易对方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应当办理私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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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基金备案手续。截至《批复》出具之日,除珠海鸿泰盈股权投资基金(有限
合伙)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均已完成备案手续。

    根据珠海鸿泰盈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提供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证明》
并经本所律师查询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www.amac.org.cn),珠海
鸿泰盈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已于 2019 年 5 月 28 日完成私募基金备案手续
(备案编码:SEJ500)。

    基于上述,本所认为,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珠海鸿泰盈股权投资
基金(有限合伙)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
规定办理完毕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本次交易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的交易对方均
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本专项核查意见正本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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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交易对方私募基
金备案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叶国俊




                                                           宋彦妍




                                       单位负责人:
                                                           王   玲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