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华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10-29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
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原会计政策进
行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
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同意本次会计政策
变更。
(本页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梁飞媛:
陈卫东:
王 迁 :
2019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