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世纪华通 股票代码:002602 信息披露义务人 1: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人民西路 439 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 2:绍兴市上虞鼎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越爱路 66 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 3:王苗通 通讯地址: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减少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一致行动人:上海曜瞿如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越爱路 66 号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不变 一致行动人:王娟珍 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 股份变动性质:股份不变 签署日期:2021 年 3 月 14 日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2020 修订)》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 息披露义务人之公司章程或者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报 告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世纪华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除本报告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 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世纪华通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 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出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5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6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 10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11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1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9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0 第八节 备查文件...................................................................................................................... 21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22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世纪华通、上市公 指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 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鼎通投资 华通控股、鼎通投 指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苗通 资、王苗通 一致行动人、曜瞿 上海曜瞿如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娟 指 如 珍 林芝腾讯 指 林芝腾讯科技有限公司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每股票面价值为人民币 1 A股 指 元的人民币普通股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 本报告 指 书 华通控股及王苗通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9 日,通过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 持 18,456.28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48%。 华通控股、鼎通投资与林芝腾讯于 2021 年 3 月 14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华通控股拟将其所持 有的公司 190,313,307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2.55%)、鼎通投资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本次权益变动 指 182,314,541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5%)转让给林芝腾讯。华通控股、王苗通与王佶 先生于 2021 年 3 月 14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华通控股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356,501,448 股无限 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8%)、王苗通先生 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16,126,400 股无限售流通股 (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22%)转让给王佶先生。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本报告中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两位小数,若出现各分项数值之和与总数 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华通控股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人民西路 43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苗通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047266246721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项目投资及经营管理;塑料制品、金属制品加工、销 经营范围 售;进出口业务;金属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01.02.19 至 9999.09.09 主要股东 王苗通、王娟珍 通讯地址 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区人民西路 439 号 (二)鼎通投资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绍兴市上虞鼎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所 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世邦万祥城东区 110 铺 执行事务合伙人 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604MA2883114P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项目投资及经营管理;计算机软硬件、通讯设备的技 经营范围 术开发、销售,信息咨询(除证券、期货、金融信息); 电脑图文设计、企业策划服务。 经营期限 2015.11.26 至 2025.11.25 主要股东 王苗通、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越爱路 66 号 (三)王苗通基本情况 姓名 王苗通 曾用名 无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062219570629**** 住所 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 通讯地址 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者地区的居留权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 董事长、董事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上海曜瞿如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王娟珍 1、上海曜瞿如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上海曜瞿如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中国(上海)自有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11 号 302 住所 部位 368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 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50,400 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351106691T 企业类型 有限合伙企业 从事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 务、技术转让、企业管理、商务信息咨询,财务咨询, 经营范围 市场营销策划,会务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 电信、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 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 2015.08.11 至 2035.08.10 绍兴市上虞通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 主要股东 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越爱路 66 号 2、王娟珍基本情况 姓名 王娟珍 曾用名 无 性别 女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码 33068219600928****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住所 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 通讯地址 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 否 者地区的居留权 在上市公司任职情况 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一)华通控股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王苗通 男 董事长、经理 中国 浙江 否 王娟珍 女 董事 中国 浙江 否 王一锋 男 董事 中国 浙江 否 (二)鼎通投资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王一锋 男 委派代表 中国 浙江 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一致行动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1、上海曜瞿如网络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基本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国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家或者地区的居 留权 王苗通 男 委派代表 中国 浙江 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的说明 王苗通先生为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上海曜瞿如网络科技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王苗通先生与王娟珍女士为夫妻关系,王苗通先生 与王一锋先生为父子关系。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一致行动人之间的股权关系详见下 图: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 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三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旨在与战略投资者腾讯探索在游戏领域的更多合作机会,期 望双方发挥在各自领域的资源优势、并带动公司业绩增长,优化上市公司股东结构 和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本 次权益变动后,王佶先生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有利于上市公司聚焦游戏发 展战略,优化公司股权结构,稳定管理层团队,为公司持续发展贡献动力;亦有助 于增加公司目前的实际控制人王苗通先生的现金流,缓解资金流动性压力,有效降 低其股票质押业务的风险。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的权益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通过法律法 规允许的方式继续减持其在世纪华通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未来 12 个月内, 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法定程 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华通控股持有世纪华通股份 698,880,000 股,占世纪华通当 时总股本的 11.73%,鼎通投资持有世纪华通股份 151,928,784 股,占世纪华通当时 总股本的 2.55%,王苗通持有世纪华通股份 57,126,916 股,占世纪华通当时总股本 的 0.9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曜瞿如、王娟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310,931,215 股,占世纪华通当时总股本的 22.01%。 本次权益变动,华通控股及王苗通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9 日, 通过大宗交易及集中竞价方式合计减持 18,456.28 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48%。上市公司已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披露了华通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王苗通 减持的情况,具体详见《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计划提前终止暨减持 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128)。华通控股、鼎通投资与林芝腾讯于 2021 年 3 月 14 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华通控股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190,313,307 股 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55%)、鼎通投资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182,314,541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5%)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林芝腾讯。 华通控股与王苗通先生亦于同日与王佶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华通控股拟 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356,501,448 股无限售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78%)、王苗 通先生拟将其所持有的公司 16,126,400 股无限售流通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22%) 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王佶先生。 本次权益变动后,华通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111,325,12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9%),王苗通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48,379,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5%), 鼎通投资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华通控股、王苗通及其其余一致行动人曜瞿如、王娟 珍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643,298,9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63%)。 上述所持股份数量及比例与权益变动前后数值相减存在差异主要系因为在权 益变动期间上市公司存在因重大资产重组增发股份、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情况。 二、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1 年 3 月 14 日,华通控股及鼎通投资与林芝腾讯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华通控股及王苗通与王佶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两份协议主要内容分别如下: (一)华通控股及鼎通投资与林芝腾讯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1. 本次股份转让当事人 转让方:华通控股、上虞鼎通 受让方:林芝腾讯 2. 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股份性质 本次股份转让的标的股份,为上市公司 372,627,848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票,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00%。其中,受让方向转让方华通控股购买 190,313,307 股(占 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55%),向转让方上虞鼎通购买 182,314,541 股 (占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45%)。 3. 转让价款、支付对价 本次股份转让的每股价格为 7.5 元,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支付的股份转让价款合 计为人民币 2,794,708,860 元,其中支付给华通控股 1,427,349,802.5 元,支付给 上虞鼎通 1,367,359,057.5 元。 4. 付款安排 《股份转让协议》第二条约定了付款和过户等相关安排。 4.1 受让方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 在先决条件满足或被受让方豁免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收款账户 (定义见下文)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为股份转让价款的 50.02%,即 1,398,000,000 元 , 其中 支 付给 华 通控 股 714,000,000 元 , 支付 给 上虞 鼎 通 684,000,000 元。 4.2 解除标的股份上的在先质押并向受让方质押标的股份 作为其履行本协议项下转让标的股份义务的履约担保,在受让方支付首期股份 转让价款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如标的股份尚未完成过户),转让方应当解除标的 股份上存在的股份质押担保并将标的股份质押予受让方。 4.3 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转让方应在受让方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后且上市公司 2020 年年报披露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向中证登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但前提是受让方已获得本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次股份转让过户的内部审批,如果未满足上述事项,或者经受让方合理判断,如交 割条件第(6)、(7)、(8)所列事项不满足的,受让方有权要求暂不办理标的股份过 户登记手续,且如果符合本协议项下解约情形的,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4.4 受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尾款 标的股份过户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当向转让方收款账户支付股份 转让价款尾款,金额为股份转让价款的 49.98%,即 1,396,708,860 元,其中支付给 华通控股 713,349,802.5 元,支付给上虞鼎通 683,359,057.5 元。 5. 签署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修改及解除 《股份转让协议》于 2021 年 3 月 14 日签署,自转让方和受让方授权代表签署 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经双方授权代 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本协议可因双方一致书面同意解除,此外,在以下任一情况下,受让方有权选 择书面通知转让方解除本协议:转让方出现违约责任中第(3)项所述情况;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转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未就标的股份限制承诺豁免取得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的批准;申请过户登记前转让方即严重违约;发生对上市公司产生或经合理预 见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且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该等影响尚未消除;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标的股份仍未完成过户。 6. 违约责任 《股份转让协议》中的违约责任主要为:(1)违约方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 义务外,还应赔偿非违约方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损失、损害、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任;(2)如果转让方迟延履行本协议第二条项下义务, 每逾期一日,应赔偿受让方股份转让价款金额的万分之一;(3)转让方如果在本协 议签署后就标的股份转让事宜与第三方谈判磋商或签约或拒绝履行向受让方转让 标的股份的义务,或者迟延召开股东大会或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逾期达到三十日, 则受让方有权要求转让方支付以下三种计算方法中较高金额的赔偿并有权要求解 除本协议:a)5 亿元;b)受让方提出违约赔偿请求前一交易日标的股份市值与本协 议项下股份转让价款的差额;c)转让方与第三方约定的标的股份转让对价与本协议 项下受让方股份转让价款的差额。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7. 特别条款 《股份转让协议》中对受让方提名董事事项约定:转让方同意且应确保其关联 方同意,受让方有权在本协议签署日后的 6 个月内提名 2 名以内上市公司董事,转 让方及/或其关联方应于收到受让方向转让方要求提名上市公司董事的书面通知 (“受让方提名董事通知”)后 3 个工作日内召集并主持上市公司董事会及 20 日 内由董事会召集或自行召集召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受让方提名的该等董事候 选人为上市公司董事。转让方及/或其关联方应采取措施支持受让方提名的所有董 事当选,包括在公司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和在股东大会上进行相应投票。并且,鉴于 上市公司本届董事任期将在 2021 年 6 月内到期,如果受让方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系 在上市公司董事换届选举之前当选,则在上市公司换届改选下届董事的董事会、股 东大会上,转让方及/或其关联方仍应采取措施支持受让方提名的 2 名以内董事当 选,包括在公司董事会上投赞成票和在股东大会上进行相应投票。 (二)、华通控股及王苗通与王佶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转让方甲:王苗通 转让方乙: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华通控股”,与转让方甲方合称“转 让方”) 受让方:王佶 协议签订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 1、标的股份及股份转让价款 1.1 本协议所涉转让标的股份为:转让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 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世纪华通合计 372,627,848 股无限售流通股股份(上述拟转 让的股份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占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 7,452,556,968 股的 5%),其中转让方甲向受让方转让 16,126,400 股(占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总 股本的 0.22%),转让方乙向受让方转让 356,501,448 股(占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 总股本的 4.78%)。 1.2 标的股份的转让价格确定为 7.50 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合计为人民币 2,794,708,860 元(大写贰拾柒亿玖仟肆佰柒拾万捌仟捌佰陆拾元,以下简称“股份 转让价款”),其中,支付给转让方甲 120,948,000 元(大写壹亿贰仟零玖拾肆万 捌仟元),支付给转让方乙 2,673,760,860 元(大写贰拾陆亿柒仟叁佰柒拾陆万零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捌佰陆拾元)。 2、转让对价的支付及标的股份的过户 2.1 受让方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 在本次股份转让先决条件满足或被受让方豁免后的 5 个工作日(指除周六、周日 和中国法定假日之外的任何一天,以下简称“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收款 账户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以下简称“首期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为股份转让价 款的 50.02%,即 1,398,000,000 元(大写拾叁亿玖仟捌佰万元),其中,支付给转 让方甲 60,501,939 元(大写陆仟零伍拾万壹仟玖佰叁拾玖元),支付给转让方乙 1,337,498,061 元(大写拾叁亿叁仟柒佰肆拾玖万捌仟零陆拾壹元。 2.2 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 转让方应在受让方支付首期股份转让价款后且上市公司 2020 年年报披露后的 5 个交易日内,向中证登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但前提是受让方已获得本 次股份转让过户的内部审批。 2.3 受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尾款 标的股份过户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当向转让方收款账户支付股份转 让价款尾款(以下简称“股份转让价款尾款”),金额为股份转让价款的 49.98%,即 1,396,708,860 元(大写拾叁亿玖仟陆佰柒拾万捌仟捌佰陆拾元),其中,支付给 转让方甲 60,446,061 元(大写陆仟零肆拾肆万陆仟零陆拾壹元),支付给转让方 乙 1,336,262,799 元(大写壹拾叁亿叁仟陆佰贰拾陆万贰仟柒佰玖拾玖元。 3、违约责任 3.1如果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之陈述和保证的任何内容是虚假的或错误的, 或该陈述和保证的任何内容并未得到全面、及时地履行,或任何一方不履行其在本 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或义务,均构成该方对本协议的违反。上述违反本协议的一方 称为违约方。违约方除应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外,还应赔偿和承担非违约方 因该违约而产生的或者遭受的损失、损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和责 任。 3.2 转让方拒绝向受让方履行转让标的股份的义务,或者迟延召开股东大会或 迟延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逾期达到三十日,受让方均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要 求所有转让方:退还受让方于本协议解除之日前已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如有)。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生效、修改与解除 4.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于文首所书之日起生效。 4.2 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均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方式进行,并经双方签 字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方可生效。 4.3 本协议可依据下列情况之一而解除: (1) 经双方一致书面同意解除本协议; (2) 转让方拒绝向受让方履行转让标的股份的义务,或者迟延办理标的股份过 户登记逾期达到三十日,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 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转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未就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 豁免取得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受让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转让方解除本协议; (4) 在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之前,转让方严重违反本协议所述转让方陈 述和保证、承诺中的任一项情形,或者转让方严重违反或不履行本协议任何其他条 款,受让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转让方解除本协议; (5) 在申请办理标的股份过户登记之前,发生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财务结构、 负债、技术、盈利前景和正常经营已产生或经合理预见可能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事件、事实、条件、变化或其它情况,且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该等影响尚未消除, 受让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转让方解除本协议; (6) 截至 2021 年 5 月 30 日,未取得中证登就本次股份转让标的股份过户至受 让方名下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受让方有权选择以书面形式通知转让方 解除本协议。 5、争议解决 由本协议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争议、纠纷或 权利要求,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 可以将争议提交本协议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三、本次股份转让的审批 上述股份转让尚需双方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经公司股东大会批 准豁免华通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承诺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办理股份转让过户相关手续等。本次协议转让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华通控股所持股份中,股份质押、冻结数量为 597,452,900 股,鼎通投资所持股份中,股份质押数量为 182,314,541 股,王苗通 所持股份中,股份质押数量为 64,505,600 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合计 股份质押、冻结 851,860,881 股。除此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股份不存在 其他权利受限情况。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披露的内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一致行动人在本报告签署之日起前 6 个月内卖出上市公司股票,具体情况如下: 减持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均价 (万股) (%) 2020 年 7 月 13 集中竞价交易 日-2020 年 12 月 10.30 10,431.29 1.40 29 日 华通控股 2020 年 7 月 13 大宗交易 日-2020 年 12 月 9.59 7,620.32 1.02 29 日 2020 年 7 月 13 集中竞价交易 日-2020 年 12 月 7.99 404.67 0.05 王苗通 29 日 大宗交易 - - - - 合计 18,456.28 2.48 上市公司已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披露了华通控股及其一致行动人王苗通减持 的情况,具体详见《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股份减持计划提前终止暨减持结果 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128)。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本次交易完成后,王佶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绍兴上虞吉运盛商务信息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绍兴上虞吉仁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持 有公司股份 1,111,888,948 股,将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 14.92%股份;林 芝腾讯将直接持有公司 745,255,696 股股份,成为公司第二大股东,持有公司 10.00% 股份;王苗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曜瞿如、华通控股及王娟珍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 份 643,298,946 股,成为公司第三大股东,持有公司 8.63%股份。各方持股比例较 为接近,任一股东均不能依其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股份表决权单独决定股东大会议案 是否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中亦中不存在一票否决权、优先权、放弃表决权等影 响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特殊规定。 同时,根据华通控股、鼎通投资与林芝腾讯签署 的股份转让协议,王苗通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促使 2 名腾讯提名的人士成为公司 董事,前述调整完毕后,没有一方能够控制半数以上董事会成员。同时,信息披露 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与林芝腾讯或者王佶(及其一致行动人)签署一致行动协 议或达成一致行动安排。因此,上市公司将变成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未清偿其对上市公司的负债,不存 在未解除上市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在本次股份转让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对受让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 受让意图等进行了合理调查和了解。情况简述如下:受让人林芝腾讯为依法有效存 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需要终止的情形,具有完全的企业法人独立人格,具有足够的能力支付本次 股权转让款项,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合同义务以及相关承诺,林芝腾讯本次受让股 份是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受让人王 佶先生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有足够的能力支付本次股 权转让款项,完成本次股份转让的合同义务以及相关承诺,王佶先生本次受让股份 是基于对上市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及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七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绍兴市上虞鼎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王苗通________________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2、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及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4、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报送的其他备查文件。 二、 本报告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上述文件备置于世纪华通董事会办公室,供投资者查阅。 2、联系电话:0575-82148871 3、联系人:章雅露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浙 江 世纪 华通 集团 股份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 上市公司名称 上市公司所在地 有限公司 娥街道越爱路66号5幢 股票简称 世纪华通 股票代码 002602 信息披露义务人1 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 信息披露义务人1 绍兴市上虞区经济开发 名称 公司 注册地 区人民西路 439 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2 绍兴市上虞鼎通投资合 信息披露义务人2 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 名称 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 世邦万祥城东区 110 铺 信息披露义务人3 信息披露义务人3 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 王苗通 名称 住址 ****** 增加□ 减少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 有 √ 无 □ 量变化 □ 信息披露义务人1 信息披露义务人1 是否为上市公司第 是 √ 否 □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2 信息披露义务人2 是否为上市公司第 是 □ 否 √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3 信息披露义务人2 是否为上市公司第 是 □ 否 √ 是否为上市公司 是 √ 否 □ 一大股东 实际控制人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信息披露义务人 是 □ 否 √ 是 □ 否 √ 否对境内、境外其 是否拥有境内、外 回答“是”,请注明 公司家 回答“是”,请注明 公司 他上市公司持股 两个以上上市公 数 家数 5%以上 司的控制权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多选) 继承 □ 赠与 □ 大宗交易 其他 □ (请注明)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华通控股持有世纪华通股份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 698,880,000股,占世纪华通当时总股本的11.73%,信息披露义务人鼎通 露前拥有权益的股 投资持有世纪华通股份151,928,784股,占世纪华通当时总股本的2.55%, 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信息披露义务人王苗通持有世纪华通股份57,126,9164股,占世纪华通当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时总股本的0.9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曜瞿如、王娟珍合计 持有公司股份1,310,931,215股,占世纪华通当时总股本的22.01%。 本次权益变动后, 本次权益变动后,华通控股、王苗通及其其余一致行动人曜瞿如、王娟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拥 珍女士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643,298,94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63%) 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及变动比例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 时间:2020 年 7 月 13 日-2020 年 12 月 29 日、2021 年 3 月 14 日 权益的股份变动的 方式: 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协议转让 时间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 是 √ 否 □ 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 是 √ 否 □ 否拟于未来12个月 本次权益变动后,不排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持上市 内继续减持 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此前6个月是否在 是√ 否□ 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是 □ 否 √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 制人减持时是否存 是 □ 否 √ 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除公 司为其负债提供的 担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 需取得批准 是 √ 否 □ 是否已得到批准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字 盖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盖章):绍兴市上虞鼎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王苗通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2021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