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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纪华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18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
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世纪华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豁
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王一锋、王娟珍、鼎通投资部分承
诺事项的议案》,经审慎分析,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上述一致行动人部分承诺事项
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本次豁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上述一致行动人部分承诺事项
的议案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

    3、综合考虑相关实际情况、资本市场环境等因素,本次豁免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上述一致行动人部分承诺事项的议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陈 卫 东                    梁 飞 媛                   王    迁


                                                      202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