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华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3-25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
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全资子公司处置
孙公司控制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结构、增强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和发展潜力,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盘活公司现金流,将大幅减少公司商誉账面
值,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交易
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
第四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陈卫东:
梁飞媛:
王 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