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华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21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
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应对董事会进行换届选举。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
提名王佶先生、王一锋先生、赵骐先生、张云锋先生、刘铭女士、李纳川先生为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王迁先生、李峰先生、杨波女士为公
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其中李峰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任期自公
司股东大会选举通过之日起三年。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董事会提交的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资料及提名、董事会审议程序,对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
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2、公司第五届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董
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3、董事候选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情况,不
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不是“失信被执行
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有能力履行董事职责,同意董事会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梁飞媛 王
陈卫东 胡
王 迁 梁
2021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