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华通: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3-08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
场,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关于购买公司及董监高责任保险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公司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进
一步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降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责时可
能引致的风险以及引发的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有利于保障公司和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促进公司稳健发展。
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该议案直接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公司关于拟为参股公司提供同比例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持股比例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被担保对象的其他持股的股东亦提供
同比例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同比
例担保有利于参股公司更好地保证业务拓展,确保满足正常运作所需的资金需
求,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的良性发展,符合公司
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周宓女士的相关履历资料,我们认为周宓女士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
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要求,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
条件,其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其任职资格业已经
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
周宓女士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
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本次董事会秘书的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周宓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 迁:
李 峰:
杨 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