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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纪华通: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5-21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TCYJS2022H0713 号



致: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
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世纪华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世纪华通 2021 年度股东
大会,基于疫情防控要求,本所律师以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世纪华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世纪华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以通讯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
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
事会 2022 年 4 月 30 日发布的《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以及于 2022 年 5 月 13 日
发布的《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
示性公告》,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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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次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1.   审议《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   审议《2021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4.   审议《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   审议《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6.   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7.   审议《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   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9.   逐项审议《关于 2022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1. 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9.2. 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9.3. 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二)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
记日以及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
     (三)基于疫情防控要求,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线上会议(通讯方式)和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线上会议时间:2022 年 5 月 20 日(星期五)下午 14:30。
     (四)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线上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5 月 20 日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本次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 年 5 月 16 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经本所律师查验,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计 10 名,持股数共计 1,274,955,114 股,占世纪华通有表决权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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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17.3349%。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根据其提供的数据,进行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计 51 名,持股数共计 96,802,262 股,占世纪华通有表决权股份的 1.3162%。
       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股东及代理人有权对本次大
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以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逐
项表决,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2、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
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通讯方式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
责。
    (1)《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68,391,8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547%;反对 2,693,7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964%;弃权 671,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84,239,2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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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98%;反对 2,693,7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24%;弃权 671,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8%。
    (2)《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68,391,8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547%;反对 2,693,7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964%;弃权 671,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84,239,2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98%;反对 2,693,7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24%;弃权 671,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8%。
    (3)审议《2021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1,368,455,0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593%;反对 2,693,7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964%;弃权 608,64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84,302,41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227%;反对 2,693,7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24%;弃权 608,64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8%。
    (4)审议《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368,391,88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547%;反对 2,693,7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964%;弃权 671,76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49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84,239,29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98%;反对 2,693,7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24%;弃权 671,7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法律意见书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78%。
    (5)审议《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8,571,5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678%;反对 3,185,84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32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84,418,9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466%;反对 3,185,8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53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17,948,16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0774%;反对 53,804,21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9223%;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33,795,5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646%;反对 53,804,2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344%;弃权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7)审议《关于公司向金融机构及非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8,978,4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974%;反对 2,709,7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975%;弃权 6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84,825,8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01%;反对 2,709,7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57%;弃权 69,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42%。
    (8)审议《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368,999,44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7989%;反对 2,693,7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1964%;弃权 64,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84,846,8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44%;反对 2,693,72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24%;弃权 6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9)逐项审议《关于 2022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9.1 关于公司非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606,937,3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5339%;反对 2,709,7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444%;弃权 132,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1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84,762,7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71%;反对 2,709,72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57%;弃权 132,3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
       王佶为关联股东,对本项议案已回避表决,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761,977,993 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9.2 关于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8,787,7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835%;反对 2,837,3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068%;弃权 132,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84,635,1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910%;反对 2,837,32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819%;弃权 132,3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
                                                                法律意见书


       9.3 关于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68,915,32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9.7928%;反对 2,709,72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1975%;弃权 132,32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9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84,762,73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171%;反对 2,709,728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557%;弃权 132,32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
    4、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
通过,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同时,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大
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
司董事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通讯方式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TCYJS2022H0713号《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章靖忠




   签署: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任   穗




                                             签署:__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费俊杰




                                             签署: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