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华通: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2022-08-19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通”或
“公司”)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
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计划草案”、“本计划”)
之规定,特制定《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目的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旨在通过公司员工自愿、合法、合规地参与本计划,从而
建立和完善员工与公司的利益共享机制;进一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倡导公司与
员工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使员工能够分享公司的成长价值,激发管理者和公司
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吸引、激励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兼顾公司
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和健康的发展。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1
(二)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
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员工持股计划。
(三)风险自担原则
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
(一)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系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和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
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应符合以下标准之一: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核心骨干员工。
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含子公司)签
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二)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监事会对持有人名单予以核实。公司聘请律师对参与对象、股票来源、
期限及规模等情况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发表明确的法律意
见。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规模、股票来源、资金来源和购买价格
(一)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不超过 9,743.4120 万股,约占当前公
司股本总额 745,255.6968 万股的 1.31%。员工持股计划最终持有的股票数量以实
际过户的股份数量为准,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有效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总数
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单个员工所持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股票总
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标的股票总数不包括持有人在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上市前获得的股份、通过二级市场自行购买及通过股权激励计划获得的
股份。
2
(二)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世纪华通 A 股普
通股股票。
2018 年 9 月 1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
会议和 2018 年 10 月 8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预案》等相关议案。2018 年 10 月 16 日公
告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18-
096)。
截至 2019 年 10 月 8 日,公司上述回购股份期限已届满,公司通过回购股份
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 97,434,120 股,占当时公司总股
本的 1.64%,最高成交价为 22.69 元/股,最低成交价为 8.78 元/股,成交总金额
为 1,581,175,973.65 元(不含交易费用)。
本计划草案获得股东大会批准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
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和购买价格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由公司回购的股份以零对价非交易过户取得,员工
无需出资。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及解锁安排
(一)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60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
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存续期届满且未展期的,本次员工持股
计划自行终止。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
售或员工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经出席持有
人会议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
提前终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届满前,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可以延
长。
3
4、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窗口期较短等情况,导致本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
票无法在存续期上限届满前全部变现时,应当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可以
延长。
(二)员工持股计划标的锁定期及解锁安排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获标的股票,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 24 个月后,开始分期解锁,具体安排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之日起算满 24 个月,解锁股份数上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 40%;
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之日起算满 36 个月,解锁股份数上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 30%;
第三批解锁时点:为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名下之日起算满 48 个月,解锁股份数上限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数的 30%;
锁定期间,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票
将一并锁定,该等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
2、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 2023 年至 2025 年三个会计年度作为业绩考核年度,每
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指标如下:
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公司需至少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
第一个解锁期
2、以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700%。
公司需至少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
第二个解锁期
2、以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900%。
公司需至少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
1、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第三个解锁期
2、以 2021 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100%。
注:1、上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4
后的净利润,并剔除本次持股计划及未来年度可能实施的激励计划(若有)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净利润
作为计算依据;
2、上述“营业收入”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营业收入。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则该批次公司层面解锁比例为 100%;若某一批
次对应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成,则相应的权益不得解锁,即解锁比例为
0%,相关权益由管理委员会收回,管理委员会有权决策相关权益的处置方式。
3、组织/部门层面业绩考核
持有人当年实际可解锁的权益数量需与其所属组织/部门上一年度的业绩考
核指标完成情况挂钩,根据各组织/部门的业绩完成情况设置不同的组织/部门层
面解锁比例。相关未能解锁的权益由管理委员会收回,管理委员会有权决策相关
权益的处置方式。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计划将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持有人个人层面的绩效进行考
核。持有人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
别对应不同的解锁比例,具体如下:
考核等级 A B C D
个人层面解锁比例 100% 70% 30% 0%
个人考核评价结果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评价,届时由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在每个考核年度对参与对象进行综合考评打分,并由管理委员会依据个
人的考核评价结果确定其实际解锁比例。
据此,持有人当年实际可解锁的权益份额=持有人当期员工持股计划标的股
票权益数量×公司层面当年可解锁比例×组织/部门层面解锁比例×个人层面解
锁比例。
管理委员会有权将前述未能解锁的相关权益份额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
他员工,但若获授前述份额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该分
配方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
5、员工持股计划的交易限制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
股票买卖相关规定,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5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政策性文件发生变更,适用变更后的相
关规定。
第七条 存续期内公司融资时持股计划的参与方式
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
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
第八条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
(一)董事会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二)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
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应当就本
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
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时,与员工持股计划有关联的董事应当回避
表决。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
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独立董事意见、监事会意见等。
(五)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并
在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两个交易日前公告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六)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本计
划涉及相关股东的,相关股东应当回避表决。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后,本计划即可以实施;
(七)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或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
的2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6
(八)其他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九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机构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核批准员工持股计划;公司董事会
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计划的相
关事宜;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等需由持有人会
议表决通过后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持有人会议是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持有人会议由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全体持有人组成。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委
员会作为管理方,负责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事宜。
员工持股计划设立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由管理委员会自行管理。
第十条 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会议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利
参加持有人会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
为出席并表决。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
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一)以下事项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
3、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
管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4、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员工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5、授权管理委员会提议延长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
6、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
7、授权管理委员会负责员工持股计划的清算和财产分配;
8、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
后持有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
7
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三)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3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
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
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且可通过口头方式通知
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1、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四)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向
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
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
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
会议的持有人所持超过50%(不含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员工持股
计划约定需2/3以上份额同意的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8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人员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五)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向持有人会
议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3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六)单独或合计持有员工持股计划3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
有人会议。
第十一条 管理委员会
(一)员工持股计划设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持
有人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成
员发生变动时,由全体持有人会议重新选举,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或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二)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主
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员工持
股计划的存续期。
(三)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财
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
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工
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忠实义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四)管理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3、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9
4、管理员工持股计划利益分配;
5、决策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回收、承接以及对应收益的兑现安排;
6、按照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事项,以及被取消资格的
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份额变动等;
7、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薄记建档、变更和继承登记;
8、制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换
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9、决策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除上述事项外的特殊事项;
10、代表或者授权公司代表全体持有人签署相关文件;
11、持有人会议授权的其他职责;
12、本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约定的其他应由管理委员会履行的职责。
(五)管理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持有人会议和召集、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2、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3、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六)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召开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对表决事项一致同意的可以
以通讯方式召开和表决。
经管理委员会各委员同意,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管理委员会紧急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七)管理委员会委员可以提议召开管理委员会临时会议。管理委员会主任
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3 日内,召集和主持管理委员会会议。
(八)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管理委
员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
(九)管理委员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
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
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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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
席会议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
员会委员未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十一)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授权事项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内全权办理
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延长和提前终止作出决定;
(三)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过户、锁定和解锁的
全部事宜;
(四)授权董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作出解释;
(五)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等再融资事
宜作出决定;
(六)授权董事会变更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对象及确定标准;
(七)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同及相关协议文件;
(八)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发生调整,授权董事会根据调整情况对本次
员工持股计划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
(九)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
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上述授权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之日内
有效。
第十三条 董事会授权事项
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对预留份额、因取消参与资格/考核不达标等原因收
回的份额在存续期内一次性或分批次授出(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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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再分配除外);授权管理委员会决定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及持有人权益的处置
第十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
在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须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
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终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如未展期自行终止。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满后,当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全部出售或
员工持股计划项下货币资产(如有)已全部清算、分配完毕后,经出席持有人会
议有效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可提前
终止。
第十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权益的处置办法
(一)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持有人所持有的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得用于抵押、质押、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
置。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
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有的持股计划份额处置
办法如下:
可能出现的情形 处置办法
(1) 持有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
(2) 持有人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收回持有人
(3) 持有人因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持有的全部份额(无论该等份额是否
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失职或渎职等行为而导致 解锁),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份
的职务变更、或被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 额转让给指定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
(4) 持有人未经公司同意擅自离职; 划资格的其他员工。
(5) 其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负面异动情况。
(1) 持有人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在公司下属 管理委员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
分、子公司内任职。 调整持有人所获得的持股计划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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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出现的情形 处置办法
持有人所持权益份额不作变动,
(1) 持有人因执行职务而身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根据公司业绩考核结果进行解锁(持
(2) 持有人退休。 有人身故的,相关权益由其继承人继
承),个人考核不再作为解锁条件。
持有人已解锁的权益份额不作变
动。持有人未解锁的部分,原则上,不
再享有其尚未解锁的权益份额,相关
(1) 持有人非因执行职务而身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 权益由管理委员会收回。特殊情形下,
(2) 持有人患病或者负伤,在医疗期满后既不能从事 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持有人
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资格及其尚未解锁的权益份额予以保
留或部分保留(持有人身故的,相关
权益由其继承人继承),个人考核不
再作为解锁条件。
(1) 持有人主动辞职;
(2) 持有人被裁员;
(3) 持有人在劳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或子公司
由管理委员会取消该持有人参与
续签劳动合同;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格,并收回持有人
(4) 持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或子公司不与其续
届时持有的未解锁的权益份额,管理
签劳动合同;
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份额转让给指定
(5) 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
的具备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资格的其他
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就变
员工。
更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6) 持有人所在子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
(7) 其他公司董事会认定的非负面异动情况。
董事会授权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将收回权益份额放入预留权益份额或
直接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但若获授前述份额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则该分配方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确定。
(四)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五)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
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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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员工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
的现金股利计入员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分配,待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
结束后、存续期内,由管理委员会决定是否进行分配。
(七)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由持有人会议决定是否
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对应的收益进行分配,如决定分配,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
理委员会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八)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后,若存在未分配权益份额,则出售未
分配权益份额(包括该部分股份因参与送转、配股等事宜而新增的股份)所获得
的资金归公司所有。
(九)如发生其他未约定事项,持有人所持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的处置方式
由管理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财务、会计处理及其税收等
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构成公司或
下属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或下属公司与持有人的劳动关系仍按公司
或下属公司与持有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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