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华通: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19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世
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阅,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关于上市公司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
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
《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的情形;
4、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
有人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参与对象的确定标准,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
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旨在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
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的结合,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和
创造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6、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在
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相关议案回
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 迁 :
李 峰 :
杨 波 :
202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