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华通: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2年10月)2022-10-15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管理,便于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收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
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生产经营、资产等产生较大影响,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
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
包括:
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度约定的其他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
4、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
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5、如果在本制度第二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
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指涉及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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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司各部门、各分/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出现、发
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要交易、关联交易、重大变更、其他事项以及前述
事件的重大进展。
第六条 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各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
事会。
第七条 重要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对外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八条 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前述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9、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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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
外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
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
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8、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9、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10、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裁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11、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2、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13、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其他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
2、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
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如公司获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享受税收优
惠);
3、公司董监高、股东拟自愿承诺(如对持有的公司股份延长限售期限等)
或出现违反所作出的承诺;
4、公司董监高、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出现违规增减持公司股票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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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5、公司出现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6、公司董监高、股东增减持前后需要向公司履行申请、报备等手续或需要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7、公司出现应当披露年度业绩预告的情形;
8、单独或合计持股3%以上的股东提议进行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的;
9、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提议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收购、债务
重组、业务重组、资产剥离和资产注入等;
10、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各分/控股子公司如涉及上述情形中需要披露的,须参照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标准
第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当在重大事项的以下任一时点最先触及的时候及时
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1、知悉或理应知悉该事项需要履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等审批程序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时;
3、公司(含任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重要会议事项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报告会议决议及记录等。
第十四条 重大交易事项(对外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
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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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涉及对外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要在担保合同签署前、履行审批程序
或担保事实发生前及时进行报告,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
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也应及时报告。“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
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
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公司进
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
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
告标准。
第十五条 关联交易事项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
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时,对存在与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
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的,
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报告标准。
涉及到公司对关联人、5%以下股东担保的,或公司关联人为公司提供担保
的,不论数额大小,均需要在担保合同签署前、履行审批程序或担保事实发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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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报告。如发现被担保的关联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
重大事项的,也应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出现重大风险事项、重大变更事项、其他事项及进展事项等也应
及时报告。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七条 对于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报
告义务人作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优先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内容、重大事
项对公司生产经营、业绩、持续发展、声誉的影响、解决措施,同时如有签署的
协议书、意向书、合同文件、中标通知书、政府批文、法院文件、证书、权益变
动报告书、申请表、申报表、辞职报告、承诺书、相关说明等文件的一并报送。
各部门、分/控股子公司指定重大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重大
信息的收集、整理、沟通联络等工作。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市值”,是指交易前十个交易日收盘市值的算术平均
值。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所称“以上”、“至少”、“内”、“不超过”含
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或修改,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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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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