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华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10月)2022-10-15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
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
定的良性合作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世
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
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1、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
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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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了解、认同、接
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
化;
2、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平台,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为
公司创造良好的资本市场融资环境,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3、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的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4、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
时公告);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议;电话咨询、传真与电子信箱等。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机构和对象
第八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1、建立投资者关系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
事会以及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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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7、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2、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
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3、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记录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
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
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2、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如有);
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5、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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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