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华通:世纪华通-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11-16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TCYJS2022H1725 号
致: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浙江
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世纪华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世纪华通 2022 年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世纪华通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世纪华通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根据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0 月 28 日发布的《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大会召
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根据本次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大会审议的
提案为:
1、审议《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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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了本次大会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以及
提交本次大会审议的提案。
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14:30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海趣
路 58 号 1 号楼 11 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2 年 11 月 9 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
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进行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共计 6 名,持股数共计 951,277,773 股,占世纪华通总股本的 12.76%。通过网
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 41 名,持股数共计 94,073,3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6%,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
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股东资格。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股东
及代理人有权对本次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
逐项表决,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网络投票的
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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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本次
股东大会各项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续聘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1,038,644,230 股同意,6,063,042 股反对,643,840 股弃权,同意
股数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72,969,537 股同意,6,063,042 股反对,643,840
股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27%。
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1,039,464,570 股同意,5,886,442 股反对,100 股弃权,同意股数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173,789,877 股同意,5,886,442 股反对,100 股
弃权,同意股数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2%。
经本所律师查验,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表决通过。
其中,议案 2 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本次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
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
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 2022 年 11 月 15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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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TCYJS2022H1725 号《关于浙江世纪
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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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章靖忠
承办律师:
任 穗
承办律师:
陈治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