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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世纪华通: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2年12月)2022-12-02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下称“ 公司”)
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因法定原因或其它特殊原 因在公
司进行信息披露前得到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投资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
开。对外报送公司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
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
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申报产品专利项目及申请相关资质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内控相关制度
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
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
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五条     公司因法定原因或其它特殊原因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 送年报
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
     第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
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
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八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
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
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和业务
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修订时亦同。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