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世纪华通 公告编号:2022-083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 案》。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弈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弈峰科技”)中标了 华为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云”)的数据中心项目,将通过其位于 深圳市光明区的“弈峰科技光明 5G 大数据中心项目”(以下简称“深圳数据中心 项目”)为华为云提供定制化数据中心服务,经弈峰科技请求,为加强其合同履 约能力,公司同意为华为云与弈峰科技开展前述业务过程中所涉债权提供最高额 保证担保,保证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保证期间为自被担保债权的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世纪珑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世纪珑腾”)因深圳数据中心项目的并购需要,拟向第三方金融机构申请期 限为 3 年的并购贷款。据第三方金融机构要求,公司拟为该笔并购贷款提供连带 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天游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天 游”)为该笔并购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提供保证金账户质押担保,世纪 珑腾将以其持有的深圳市弈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弈峰实业”)50.56%的股 权提供质押担保,弈峰实业将以其持有的弈峰科技 50.1%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担 保总金额不高于人民币 36,000 万元,担保期间为自并购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 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2 年 7 月 1 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关 于拟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3)。 基于董事会的审批,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为华为云与弈峰科技开展业务 过程中所涉全部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签署了担保函,保证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因该担保为履约担保,截至公告披露日未涉任何违约事项,故已发 生债务本金为 0 元。间接持有弈峰科技合计 62.52%股东权益的深圳市叁杰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飞叶投资有限公司按穿透持股比例为公司提供 反担保,并签署了反担保保证合同。其中,深圳市叁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的比例为 48.99%;无锡飞叶投资有限公司的比例为 13.53%。间接持有弈 峰科技 5.01%权益的上海松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为国有企业未进 行反担 保,持有弈峰科技 0.91%权益的深圳市电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持股比例较小未 进行反担保。 2022 年 7 月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世纪珑腾提供了期限为三年 的 3 亿元的并购贷款,双方签署了并购借款合同。基于董事会的审批,公司和公 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天游就该贷款签署了保证合同,上海天游签署了保证金质押合 同,世纪珑腾和弈峰实业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持有世纪珑腾 27%股权的无锡飞 叶投资有限公司按其持股比例为公司和上海天游提供了反担保并签署了 反担保 保证合同;持有世纪珑腾 10%股权的上海松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为国有 企业未进行反担保。 基于如上进展,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进展的 议案》,一致确认并同意上述担保事项和相关协议的签署。 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决议的 形成和签署人数均符合《公司法》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公 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规定。上述担保事项在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弈峰科技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深圳市弈峰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8 年 11 月 09 日 住所: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马山头社区电达谷源产业园 19 栋 101 法定代表人:刘旭平 注册资本:11000.0000 万人民币 (2)与公司的关系 弈峰科技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浙江世纪华通企业管理有限公 司 100%股权,浙江世纪华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上海世纪珑腾数据科技有限公 司 63.00%股权,上海世纪珑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弈峰实业有限公司 50.56%股权,深圳市弈峰实业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弈峰科技有限公司 99.09%股 权;穿透计算后,公司间接持有弈峰科技 31.56%股权。深圳市叁杰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深圳市弈峰实业有限公司 49.44%股权;深圳市弈峰实 业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弈峰科技有限公司 99.09%股权;穿透计算后,深圳市叁 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弈峰科技 48.99%股权。无锡飞叶投 资有限公司持有上海世纪珑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27.00%股权,上海世纪珑腾数 据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弈峰实业有限公司 50.56%股权,深圳市弈峰实业有 限公司持有深圳市弈峰科技有限公司 99.09%股权;穿透计算后,无锡飞叶投资 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深圳市弈峰科技有限公司 13.53%股权。上海松江创业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持有上海世纪珑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10.00%股权,上海世纪珑腾数 据科技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弈峰实业有限公司 50.56%股权,深圳市弈峰实业有 限公司持有深圳市弈峰科技有限公司 99.09%股权;穿透计算后,上海松江创业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深圳市弈峰科技有限公司 5.01%股权。深圳市电达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深圳市弈峰科技有限公司 0.91%股权。 (3)主要财务状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 218,806,273.67 元,负债总 额为 116,653,712.45 元,或有事项总额为 0 元,净资产为 102,152,561.22 元;202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 0 元,利润总额为-5,868,030.95 元,净利润为-4,435,778.21 元。 截 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资 产 总 额 为 307,739,234.42 元 , 负 债 总额为 208,292,361.35 元,或有事项总额为 0 元,净资产为 99,446,873.07 元;2022 年 1- 9 月实现营业收入为 0 元,利润总额为-3,607,584.2 元,净利润为-2,705,688.15 元。 弈峰科技资产负债率低于 70%。 (4)经查询,弈峰科技信用状况良好,非失信被执行人。 2、世纪珑腾 (1)基本信息 企业名称:上海世纪珑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21 年 07 月 13 日 住所:上海市松江区茸华路 629 号 8 幢 2 层 213 室 法定代表人:李佳 注册资本:111111.1100 万人民币 (2)与公司的关系 世纪珑腾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持有浙江世纪华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00% 股权,浙江世纪华通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上海世纪珑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63.00%股权,因此公司间接持有世纪珑腾 63.00%股权。无锡飞叶投资有限公司 持有世纪珑腾 27.00%股权,上海松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有世纪珑腾 10.00% 股权。 (3)主要财务状况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 1,014,129,113.22 元,负债总 额为 460,215,306.22 元,或有事项总额为 0 元,净资产为 553,913,807.00 元;2021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 0 元,利润总额为-4,888,193.00 元,净利润为-4,888,193.00 元。 截 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 资 产 总 额 为 915,963,042.51 元 , 负 债 总额为 356,501,361.77 元,或有事项总额为 0 元,净资产为 559,461,680.74 元;2022 年 1-9 月实现营业收入为 0 元,利润总额为-25,370,939.51 元,净利润为-25,370,939.51 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世纪珑腾资产负债率低于 70%。 (4)经查询,世纪珑腾信用状况良好,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弈峰科技最高额保证担保 公司已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为华为云与弈峰科技开展业务过程中所涉债权 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签署了担保函,保证最高限额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因该 担保为履约担保,截至公告披露日未涉任何违约事项,故已发生债务本金为 0 元。 主要内容如下: (1)担保方式: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担保期限:自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 (4)担保范围: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权利救济所产 生的费用等; (5)债权人:华为云计算技术有限公司 (6)其他股东方提供担保情况:其他股东方未就该笔债务直接向债权人提 供担保 (7)其他股东方提供反担保情况;间接持有弈峰科技合计 62.52%股东权益 的深圳市叁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飞叶投资有限公司按穿透持 股比例为公司提供反担保;深圳市叁杰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比例为 48.99%;无锡飞叶投资有限公司的比例为 13.53%。间接持有弈峰科技 5.01%权 益的上海松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为国有企业未进行反担保,持有弈峰科技 0.91%权益的深圳市电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持股比例较小未进行反担保,本项 担保的担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具体分析 详见“四、董事会意见”。 (8)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情况:因被担保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未提供反 担保。 (二)世纪珑腾并购贷款担保 2022 年 7 月就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世纪珑腾提供的债务本金 为 3 亿元期限为 3 年的并购贷款,双方签署了并购借款合同,现已发生借款本金 为 245,169,258 元。公司和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天游就该贷款签署了保证合同, 上海天游签署了保证金质押合同,世纪珑腾和弈峰实业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主 要内容如下: (1)担保方式:公司和上海天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上海天游提供保 证金账户质押担保及世纪珑腾和弈峰实业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2)担保期限:自并购贷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36,000 万元; (4)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 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为实现债券、担保权而发生的所 有费用以及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生效法律文书项下延迟履行 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或延迟履行金; (5)保证金账户质押担保: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天游已提供银行保证金; (6)股权质押担保情况:世纪珑腾以其持有的弈峰实业 50.56%的股权提供 了质押担保,弈峰实业以其持有的弈峰科技 50.1%股权提供了质押担保; (7)债权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8)其他股东方提供担保情况:其他股东方未就该笔债务向债务人直接提 供担保; (9)其他股东方提供反担保情况情况:持有世纪珑腾 27%股权的无锡飞叶 投资有限公司按其持股比例为公司和上海天游提供反担保;持有世纪珑腾 10% 股权的上海松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为国有企业未进行反担保,本项担保的 担保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具体分析详见“四、 董事会意见”。 (10)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情况:因被担保方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未提供 反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世纪珑腾和弈峰科技目前经营情况正常,具备偿债能力,信用 状况良好。世纪珑腾及弈峰科技虽未就相关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但因世纪珑腾 及弈峰科技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对其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具有控制权,且 世纪珑腾其他股东及弈峰科技其他股东权益持有人按持股比例对相关担 保事项 进行了反担保(其中上海松江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为国有企业未进行反担保, 深圳市电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因持股比例较小未进行反担保),担保风险处于可 控范围内。本次担保事项公平、对等,符合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同意为其提供担保。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本 次担保事项有利于数据中心项目更好地建设及运行,能够确保满足并购及业务 开展的资金需求,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的良性 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 意上述议案。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包含上市公司对子公司 的担保及子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5,135,240,000 元。对外担保总 余额为 3,401,000,00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94%。其中,公司 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676,000,000 元;全资子公司之间的 担保余额为人民币 25,000,000 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单位提供 的担保余额为 2,700,000,000 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69%。 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不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 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七、风险提示 1、若借款和履约所涉项目发生违约风险,则有可能触发公司的担保追偿风 险。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部分其他股东方虽为我司提供相对持股比例的反 担保,但考虑到并没有提供完全比例的反担保,则公司实质提供了比其持股比例 更高比例的担保,且考虑到担保追偿需要一定的时间成本和执行难度,则公司在 一定时期内和一定情况下会承担比实际持股比例更高的赔偿责任。 2、深圳数据中心项目的建设是基于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及对行业市场前景 的判断,但宏观环境、行业政策、市场和技术变化等外部因素及公司内部管理、 团队业务拓展能力等均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可能存在市场拓展情况及未来盈利 未达预期的风险。因此有可能会对以上担保带来风险。 请广大投资者充分关注风险。 八、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为弈峰科技提供担保所签署的担保合同; 5、为世纪珑腾提供担保所签署的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