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华通: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02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及《浙江世纪华通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暨进展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有利
于全资子公司更好地保证业务拓展,确保满足正常运作所需的资金需求,不会影响
公司股东利益,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的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我们同意上述担保议案。
二、对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暨进展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本次担
保事项有利于数据中心项目更好地建设及运行,能够确保满足并购及业务开展的资
金需求,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的良性发展,符合公
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上述议案。
三、对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暨进展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为上海珑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珑睿信息”)和上海普珑信息
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珑信息”)提供担保,持有有限合伙基金 GLP THOR
FUND I, L.P.的 50.1%合伙权益的普洛斯方(普洛斯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和/或其关
联方简称为“普洛斯方”)按照 50.1%的比例承担相关的债务,财务风险处于公司
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就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担保有利
于被担保方更好地保证业务拓展,确保满足正常运作所需的资金需求,担保风险可
控,有利于公司的良性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
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降低相关对外担保金额,有利于公司降低公司担保风险,符合
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 迁 :
李 峰 :
杨 波 :
202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