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华通: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3-01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及《浙江世
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个人客观、独立判断的立
场,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副总裁的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阅黄怡先生的相关履历资料,我们认为黄怡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
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要求,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的条
件,其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黄怡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
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本次相关职务的
提名和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聘任黄怡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王 迁 :
李 峰 :
杨 波 :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