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华通:关于公司子公司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2023-03-18
证券代码:002602 证券简称:世纪华通 公告编号:2023-014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子公司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新加坡)(以下简称“ICC”)于 2023 年 3 月 17 日
发出了《Final Award》;其中公司子公司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和 Actoz
Soft Co.,Ltd.为被申请人;
2、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中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及
韩国首尔高级法院均已确认 2017 年续展协议的有效性。2017 年续展协议约定该
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若有争议应提交至上
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进行仲裁,ICC 对 2017 年续展协议并无管辖及裁
决的权利。公司预计此事项不会对财务数据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具体会计处理方
式和影响结果以年审机构审计结果为准。
近日,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子公司蓝沙信
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沙信息”)和 Actoz Soft Co.,Ltd.(以下简
称“亚拓士”)收到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新加坡)(以下简称“ICC”)发送的《Final
Award》(终局裁决书,以下简称“终局裁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仲裁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5 月,娱美德向 ICC 提起了仲裁申请,案号为 22820/PTA。该案申
请人为娱美德、韩国传奇公司(以下合称“申请人”),被申请人为蓝沙信息、
Shengqu Games Limited(原“Shanda Games Limited”,以下简称“Shanda Games”)
和亚拓士。详见 2019 年 5 月 25 日于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2020 年 6 月,ICC 作出《Partial Award on Liability》(关于责任的部分裁决
书,以下简称“部分裁决”)。详见 2020 年 6 月 29 日于巨潮资讯网刊登的《浙江
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仲裁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8)。
2020 年 9 月,基于 ICC《部分裁决》的裁决结果,申请人向 ICC 提交其索
赔申请,其中涉及索赔额为 21.6 亿美金。2021 年 1 月,申请人承认因其工作人
员失误而多计入高达 10 亿美金索赔额,故申请人将索赔额由 21.6 亿美金下调至
11 亿美金。2021 年 11 月 ICC 听证,申请人再次下调索赔额至 5,186,245,680 元
人民币。2022 年 1 月,申请人提交庭后书面,又一次下调索赔额至 4,450,777,669
元人民币。
2021 年 7 月,ICC 作出《Second Partial Award》(第二份部分裁决书,以下
简称“部分裁决二”)。裁决结果如下:(1)蓝沙信息和 Shanda Games 应向申请人
连带支付共计 2,537,798.25 美元;(2)亚拓士应向申请人支付共计 634,449.56 美
元;(3)申请人应向亚拓士支付共计 28,223,821.80 韩元;(4)前述(1)至(3)
项的裁决金额,应自裁决之日起按年利率 5.33%计算单利直至付清为止;(5)驳
回其他在费用阶段中主张的费用;和(6)保留就所有进一步请求作出单个或多
个后续裁决。该部分裁决二披露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巨潮资讯网刊登的《浙江世
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
蓝沙信息和亚拓士均已向新加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部分裁决》和《部
分裁决二》,相关诉讼已被移送至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SICC”)管辖并已开庭
审理。截至本公告发出之日,SICC 尚未作出一审判决。
娱美德、韩国传奇公司已向中国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韩国首尔中央地
方法院请求在中国和韩国承认和执行前述两份裁决。截至本公告发出之日,前述
两法院均未作出裁定。
于 2021 年 12 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判决亚拓士与蓝
沙信息签订的《传奇》游戏续展协议合法有效,不构成侵权,无需承担停止侵权、
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同时就娱美德及株式会社传奇 IP 对于《传奇》
游戏非法授权的相关权利和效力做出了终审裁判,夯实了我方对于传奇 IP 的相
关权利。
二、本次仲裁结果
(1)第一和第二被申请人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和 Shanda Games
Limited 应向申请人 Wemade Entertainment Co., Ltd.、Chuanqi IP Co., Ltd.共同连
带赔偿共计人民币 1,034,853,394 元;
(2)就第(1)段中的赔偿金额,第三被申请人 Actoz Soft Co., Ltd.应与蓝
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和 Shanda Games Limited 向申请人 Wemade
Entertainment Co., Ltd. 、 Chuanqi IP Co., Ltd. 共 同 连 带 赔 偿 其 中 的 人 民 币
450,824,162 元;
(3)第一和第二被申请人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和 Shanda Games
Limited 应向申请人 Wemade Entertainment Co., Ltd.、Chuanqi IP Co., Ltd.共同连
带支付律师费用共计 1,310,163 美元;
(4)第一和第二被申请人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和 Shanda Games
Limited 应向申请人 Wemade Entertainment Co., Ltd.、Chuanqi IP Co., Ltd.共同连
带支付仲裁费用共计 1,313,000 美元;
(5)就第(3)段中的律师费用,第三被申请人 Actoz Soft Co., Ltd.应与蓝
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和 Shanda Games Limited 向申请人 Wemade
Entertainment Co., Ltd.、Chuanqi IP Co., Ltd.共同连带支付其中的 982,622 美元;
(6)就第(4)段中的仲裁费用,第三被申请人 Actoz Soft Co., Ltd.应与蓝
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和 Shanda Games Limited 向申请人 Wemade
Entertainment Co., Ltd.、Chuanqi IP Co., Ltd.共同连带支付其中的 984,750 美元;
(7)第一和第二被申请人蓝沙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和 Shanda Games
Limited 应自 2017 年 5 月 18 日起,第三被申请人 Actoz Soft Co., Ltd.应自 2017
年 8 月 30 日起,按年利率 5.33%向申请人 Wemade Entertainment Co., Ltd.、Chuanqi
IP Co., Ltd.支付单利,直至全额支付为止;
(8)上述第(3)至第(6)段所裁决的款项,应自本最终裁决作出之日起
至全额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 5.33%的单利计算;
(9)驳回各方的其余全部请求和反请求。
ICC 于 2020 年 6 月作出的《部分裁决》和于 2021 年 7 月作出的《部分裁决
二》,距今已分别有近三年和两年的时间。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述两份 ICC
裁决均未获得中国和韩国具有管辖权法院的承认和执行。且中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中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及韩国首尔高级法院均已确认
2017 年续展协议的有效性。
本次的终局裁决系基于 2020 年 6 月 ICC《部分裁决》的定损裁决,公司就
上述三份 ICC 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情况,向专业律所咨询,律师认为 ICC 各项裁
决书在中国、韩国具备执行力的前提系应当由申请人向中国、韩国具有管辖权的
法院申请并得到法院承认。由于 ICC 裁决存在裁决事项超出仲裁协议范围的情
形,主要裁决结论与中国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中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及最高人民
法院、韩国首尔高级法院的结论相悖,涉嫌侵犯相应国家的司法主权和司法管辖
权,故中国、韩国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相关 ICC 裁决的可能性较
小。
三、对公司当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ICC 本次作出的《终局裁决》是根据新加坡法律管辖和解释,由 ICC 作为仲
裁机构来进行仲裁,且根据 ICC 的仲裁规则在新加坡举行。但 2017 年续展协议
主要授权地域范围为中国大陆地区,该协议明确约定:“2.争议解决和管辖法律修
订。原软件授权协议、各修订协议、和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并按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原软件授权协议、任何一份修订协议或本协议所产生的所有
争议应提交至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进行最终和有约束力的仲裁。仲裁
应根据 SHIAC 的仲裁规则在中国上海举行。”鉴于本次 ICC《终局裁决》法律管
辖基础及过程均与 2017 年续展协议约定不符,ICC 对 2017 年续展协议并无管辖
及裁决的权利。
而 2017 年续展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已于 2018
年 1 月作出[2018]沪贸仲裁字第 028 号生效裁决,裁决结果已确认 2017 续展协
议为合法有效的协议。
另外,娱美德、韩国传奇公司亦就 2017 年续展协议以相同或类似的诉由在
韩国和中国国内发起多个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2019 年 10 月,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第 63-2 民事部判决书(案号:2017
民一合 562160)一审判决驳回了娱美德、韩国传奇公司要求确认亚拓士与蓝沙
信息签订的关于《传奇》游戏软件《续展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具体可见公司
于 2019 年 10 月 14 日于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一审判决结果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90)。2021 年 1 月,韩国首尔高级法院第 5 民事部
判决书(案号:2019Na2049565)二审判决驳回娱美德、韩国传奇公司要求确认
亚拓士与蓝沙信息签订的关于《传奇》游戏软件《续展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
具体可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8 日于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二
审判决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2019 年 12 月,中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 73 民初 617 号民事判决
中一审依法判决驳回了娱美德公司与韩国传奇公司要求确认亚拓士与蓝沙信息
签订的关于《传奇》游戏软件《续展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详见 2019 年 12 月
24 日于巨潮资讯网刊登的《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事
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07)。2021 年 12 月,中国最高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最高法”)的(2020)最高法知民终 402 号民事判决书中二审依法判决确
认了(2017)沪 73 民初 617 号民事判决中驳回娱美德、韩国传奇公司要求确认
蓝沙信息与亚拓士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签署的《续展协议》无效诉讼请求的判
决,并认为关于原审法院认定亚拓士、蓝沙信息签订《续展协议》的行为侵害了
娱美德、韩国传奇公司就《传奇》游戏软件享有的共有著作权有误,在本判决中
予以纠正。详见 2021 年 12 月 25 日于巨潮资讯网刊登的《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诉讼事项终审等裁判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88)。
2022 年 10 月,蓝沙信息和亚拓士收到(2022)最高法民申 807 号案件应诉材料,
获知娱美德和韩国传奇公司就该案提起了再审申请。截至本公告发出之日,最高
法的(2020)最高法知民终 402 号仍为依法已生效的判决,且最高法尚未就是否
同意该案再审作出裁定。
综上所述,ICC 本次作出的《终局裁决》系基于《部分裁决》的结果而进一
步作出。但 2017 年续展协议的主要授权地域范围为中国大陆地区,ICC 作为国
外仲裁机构无权否定和改变已经生效的确认 2017 年续展协议有效的上海国际仲
裁中心裁决的有效性与可执行性;且 ICC 作为民间仲裁机构作出的《部分裁决》
和《部分裁决二》,均无权否定和改变蓝沙信息所在地的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中
国最高人民法院及娱美德、亚拓士公司所在地的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和韩国首
尔高级法院已经依据司法主权作出的驳回娱美德与韩国传奇公司关于 2017 年续
展协议无效诉讼请求的判决结果。
有鉴于此,以确认 2017 年续展协议有效且已依法生效的(2020)最高法知
民终 402 号民事判决书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裁决为基础,蓝沙信息将继续依法依
照 2017 年续展协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蓝沙信息和亚拓士将向对本次 ICC《终
局裁决》有法定撤销权利的相关法院依法申请撤销该裁决书;若娱美德和韩国传
奇公司向中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申请承认和执行《终局裁决》,蓝沙信息和亚
拓士也将根据《纽约公约》及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在中国相关司法程序中依
法要求对该《终局裁决》予以拒绝承认和执行。亚拓士公司作为公司旗下的韩国
上市公司及《传奇》游戏共同著作权人,将继续依法行使共同著作权人的权利,
继续在前述已驳回娱美德与韩国传奇公司关于 2017 年续展协议无效诉讼请求的
韩国首尔中央地方法院和韩国首尔高级法院裁判的后续司法程序中主张权利;并
将向对本次 ICC《终局裁决》有法定撤销权利的相关法院依法申请撤销该裁决书;
若娱美德和韩国传奇公司向韩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申请承认和执行《终局裁
决》,也将根据《纽约公约》及韩国法律法规规定在韩国相关司法程序中依法要
求对该《终局裁决》予以拒绝承认和执行。
综上,公司预计此事项不会对财务数据产生重大负面影响,具体会计处理方
式和影响结果以年审机构审计结果为准。
四、其他说明
本仲裁事项如有新的进展情况,公司将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内容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新加坡)《终局裁决》(案号:22820/PTA/HTG);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世纪华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