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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以岭药业: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2018-10-19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
参加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独立董事制度》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的
预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
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
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为
公司在资本市场树立良好形象、促进公司未来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并为公司
进一步完善长期激励机制和未来发展创造良好条件;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
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
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回购公司股份预案具有
必要性及可行性。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回购总额不少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含)且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的公司股份。回购后的股份将用于实
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或依法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等。若公司未能实
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则公司回购的股份将依法予以注销。具体用途授权
董事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8.00 元/股(含)。
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预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我
们同意将本次回购股份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季绍良:                           王雪华:




    王   震:




                                                     2018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