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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以岭药业:接待与推广工作制度2022-06-03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与推广工作制度
                             (2022 年 5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及管理,加强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界
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及《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
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
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公司接受调研、
沟通、采访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公平性,
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认知。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事项是指公司向社会公众披露涉及到公司经营
方针、经营范围、组织构架、重大投资、重大交易、重大合同、业务指标和数据以
及其他有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重要信息的事项。
    第五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
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向特
定对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
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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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的内部刊物上刊载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合法。
    (五)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
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六条   公司接待和推广事务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直接责任人为
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七条   接待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公众来访一律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必要时
由董事会秘书安排和协调,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接待此类来访。
    第八条   公司任何部门、人员接到公众查询(包括来电、来访)公司涉及本制
度规定的信息要求时,不得擅自向对方透露信息,应当告知对方向董事会办公室查
询,董事会办公室接待人员根据情况可以向对方告知已经披露或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任何部门、人员不得擅自接受新闻媒体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的工
作采访。接到上述类型采访要求后,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当事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
办公室汇报。汇报内容包括:采访单位、采访的主要内容、接受采访时拟回答问题
的提纲等,由董事会办公室逐级请示董事会秘书、董事长,经批准后方可接受采访。
    对采访内容涉及公司对重大事件的立场、态度、下一步打算等应着重审查。
    第十条   经批准接受采访的人员应当客观地向采访人介绍所知的情况,并不得
透露涉及本制度规定的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凡媒体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采访或采访内容可能对公司形象有重大
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亲临采访现场。
    第十二条 公司网站、内部刊物上不得刊载公司非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宣传
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十五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以任
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息或非公开非重大信
息作为交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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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
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如采取网上
直播方式进行的,应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
以说明。
    第十六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
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
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十七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容以公
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公
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十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作出如下承诺: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议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
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议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
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议纪要或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
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调研报告、沟通会议纪要或新闻稿等
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
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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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
券。
       第二十一条   必要时,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必要时,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
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
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
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
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
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
时,一旦出现信息泄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
公告:
       (一)财务审计中介机构、律师、保荐机构;
       (二)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四)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五)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六)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
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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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
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
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
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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