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夏汽车: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19-02-02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 有关 规 定, 安 徽天 禾 律师 事 务所 接 受亚 夏 汽车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喻荣虎、吴波两位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就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1 日召开的 2019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
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19 年 1
月 16 日 在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刊登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
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9 年 2 月 1 日(星期五)下午 2:00 如
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夏耘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内容与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已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
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2 月 1 日上午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
开始时间为 2019 年 1 月 31 日下午 15:00,网络投票结束时间为
2019 年 2 月 1 日下午 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
代表股份数 305,373,26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2254%。股
东代理人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55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为 1,018,97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242%。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
过网络投票表决的流通股股东共计 62 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
共计 306,392,2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3496%。
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
决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并
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
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
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5.01 选举李永新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2 选举石磊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3 选举王振东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04 选举易姿廷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审议通过了《关于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换届选
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6.01 选举王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02 选举佟岩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6.03 选举张轩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7、审议通过了《关于亚夏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换届选
举的议案》;
7.01 选举郭世泓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7.02 选举何玓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8、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
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亚夏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二〇一九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张晓健 喻荣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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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 波
二○一九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