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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公教育: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09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
《 上 市 公 司 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公 告
[2017]9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
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的本公司股份),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
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
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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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
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
相关风险。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
子女、兄弟姐妹等)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

    (一)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证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
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
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
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保证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亲属的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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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
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规范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规定对
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
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为基数,
计算其中可转让股票的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上市已满一年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
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
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上市未满一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按 100%自动锁定。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解除
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
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
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五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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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
全部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相关离任人员所有锁定股份为基数,按 50%比例计算该人员在申
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的额度,同时对该人
员所持的在上述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
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可解锁额度即
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离任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可解锁额度做相应
变更。

    离任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
如果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离任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
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离任人员的剩余额度内股份将予以解锁,其余股份
予以锁定。

    自离任人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期满,离任人员所持该公
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将全部解锁。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禁止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公司股票且尚在承
诺期内的;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六个月的;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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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
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1)公司因
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2)公司因涉嫌欺诈发
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七)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
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
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
列期间不得进行本公司的股票买卖: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
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进入决策过程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
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等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
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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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
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第二

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十八条规
定执行。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本制度第十八条的情况,公司
董事会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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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参照上款规定履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时,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
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
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前
款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
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
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
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
日内予以公告。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违
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负责收回其所得
收益。情节严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或交由相关部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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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本制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定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改。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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