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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公教育: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19年4月)2019-04-09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

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年度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十)修订《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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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对外投资:

    1、投资对象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投资对象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投资对象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4、投资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对外担保: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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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4)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应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为关联人提供的担保,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三)购买或出售资产:审议批准单次购买或出售资产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30%以上,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

上;

    (四)委托理财:审议批准单笔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五)贷款或资产抵押:审议批准单笔贷款或资产抵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以上,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

的贷款、资产抵押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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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风险投资:审议批准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投资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

的风险投资(证券投资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有特殊规定的风险投资除外);

    (七)关联交易:审议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八)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

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

(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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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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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并公告



                      《公司章程》                 1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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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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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

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




                       第四章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公司章程》

                                    3%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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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

决议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10 天事先通

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八条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题向每位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一份包括会议议程、会议议案、相关的背景资料、

表决票在内的文件资料,确保参会人员能了解所审议的内容,并作出准确判断。提议

股东自行主持召开股东大会的,由提议股东按上述要求提供文件资料。

    第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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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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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股东大会的召开

                                                    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



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网络等合法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

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

面授权委托书。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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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应按会议通知的时间进行登记。会议登记可以采用传真的方式

进行。

                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公布到会股东人数及代表有效表决权的

股份数。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出席者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经主持人

许可。




              董事应当依法忠实履行职务,不得无故中止股东大会或阻碍股东大会

作出对其不利的决议。




                                     10
股票账户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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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

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一条   关联股东可以自行回避,也可由任何其他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

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如有其他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回避请求,但有关股东认为自己

不属于应回避范围的,应说明理由。如说明理由后仍不能说服提出请求的股东的,股

东大会可将有关议案的表决结果就关联关系身份存在争议、股东参加或不参加投票的

结果分别记录。股东大会后应由董事会提请有关部门裁定关联关系股东身份后确定最

后表决结果,并通知全体股东。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

部门的同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详细说明。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

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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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提名独立董事的,还应当包括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资料。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

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

报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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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

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

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公

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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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

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60



                             第六章   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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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在会

上宣布表决结果。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16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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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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