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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公教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1-04-29  

                                               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公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则、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
 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
 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
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
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
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
诺的,应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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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
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
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
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
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
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2.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
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
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
其他情形,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或本制度的
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
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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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
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
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
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和陈述理由,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
预告。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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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
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八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
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
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二十 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

    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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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
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
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应当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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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
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时披
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
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
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并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
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股东大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
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在通
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大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
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并
将有关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四)股东大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立即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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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应将该通
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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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
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及时披露
外,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
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
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及时披露。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
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应对案件特殊性进行分析,认为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诉讼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时,应自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三)新项目已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四)有关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半年度、第一季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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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形之一时候,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年度营业收入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差异较大
的,应及时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及格式
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公司应确保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
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若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的,公司应在披露相关
定期报告的同时,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进行致歉,并说明差异内容及其原因、对公司内部
责任人的认定情况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
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
公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 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 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
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
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相关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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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上单独披露。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
上述承诺事项的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及时详细地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可能承担的
法律责任。股东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及时详细披露有关具体情况以及董事会采取的措
施。

       第三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
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含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
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
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
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
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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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 益,或者发生可能对上 市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
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
予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
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事
宜。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下属公司(含控股子公司
和分公司)负责人知悉本章所列重大信息时,应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同时通知
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信息披露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
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
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由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
负责信息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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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由董事
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四十三条    重大信息报告、形式、程序、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
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公司相关的重大
信息。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
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

    如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并
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
组织合规审查与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会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
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
审核通过后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

    第四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
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和信息发布的流程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
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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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
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
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公司合规审查与证券事务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
经理)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
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合规审查与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章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检查一次,发现
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 同时知会董事会
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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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对公司信息披露履行监督
职责。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每季度对
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检查一次,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
正,如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在监事会年度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执
行的检查情况。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应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合规审查与证券事务部履
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
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促使公司及时、合
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
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
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
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六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其已
 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
 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
 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
 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
 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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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二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及报送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文
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相关文件、资料和书面记录以及信息披露文件和公告,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妥善保
管。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查阅,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防止财务信息的泄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对审核披露的财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承担责任。

                                       第八章    信息保密

    第六十八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
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
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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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
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
(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上述责任人签订信息保密工作责
任书。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
资料中泄露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七十三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
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七十五条   公司合规审查与证券事务部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
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
建议、意见等。

    第七十六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合规审查与证券事务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
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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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公司合规审查与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七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
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
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
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十章    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
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
件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 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规则、细则、指
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七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
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
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务而
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
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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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
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十三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
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证
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
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
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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