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子公司仲裁事项公告(二)2019-01-08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19-002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仲裁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江苏
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托”、“受托人”或“申
请人”)根据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的
指令,就该单一信托项下“14 中城建 PPN004”债券违约事项,向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为中国城市建设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被申请人”或“发行人”)。
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系江苏信托依据该单一信托委托人的指令
作为申请人申请的仲裁。本次仲裁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单
一通道事务管理类项目,非主动管理类业务。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
江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
自担。就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仲裁风险,无需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预计负债,故预计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及后期
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一、本次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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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信托根据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的指令,就该单一信托项下
“14 中城建 PPN004”债券违约事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2019 年 1 月 4 日,江苏信托收到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开
庭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各方当事人
申请人: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住址: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 2 号 22-26 层
法定代表人:胡军
被申请人: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瑞
(二)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名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机构所在地:中国北京市
(三)仲裁请求
1、申请裁决确认江苏信托与中城建就“14 中城建 PPN004”非
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达成的交易合同关系已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解
除;
2、申请裁决中城建向江苏信托支付“14 中城建 PPN004”非公
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金人民币 60000 万元及第三、四、五期利息人
民币 10260 万元(利息以 60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 5.70%的票面利率
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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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申请裁决中城建向江苏信托支付“14 中城建 PPN004”非公
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金人民币 60000 万元的利息(自 2018 年 4 月
17 日交易合同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
5.70%的票面利率计算);
4、申请裁决中城建对延期支付的“14 中城建 PPN004”非公开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第三期利息,自 2017 年 11 月 27 日起按照日利率
0.21‰计算向江苏信托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截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暂计为人民币 110.6028 万元);
5、申请裁决由中城建承担本案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6、申请裁决中城建承担江苏信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公
证费等各项费用。
(四)仲裁的事实与理由
江苏信托与委托人合作成立的单一通道事务管理类项目,委托人
指定的投资范围是: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非公开定向债
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银行存款、协议存款等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
允许投资的金融产品。
2014 年 11 月 26 日,中城建发行“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 2014 年度第四期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债券简称“14 中
城建 PPN004”),期限为 5 年,利率为年 5.70%,每年付息一次,到
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江苏信托根据委托人指令购入面值总额为 60000 万元的“14 中城
建 PPN004”。2016 年 11 月 27 日和 2017 年 11 月 27 日,中城建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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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期未能按时兑付当期利息,2017 年 11 月 27 日应兑付的第三期利
息至今未兑付。江苏信托持有的“14 中城建 PPN004”于到期日未能
兑付本息至今,已构成实质违约。另据中城建披露的信息显示,其发
行的多只债券发生了违约,兑付方案至今未落实,且中城建因债权违
约被多家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资产亦被保全。
鉴于上述情形,主承销商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持召开了
债券持有人会议,中城建对会议决议中债券持有人提出的披露资产、
限制处置资产行为和提供信用增进措施等要求不予同意,违约处置未
有实质进展。
中城建的行为已表明其缺乏兑付债券的意愿和能力,合同目的已
不能实现,故江苏信托已通知中城建解除合同,上述通知已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送达中城建。
根据发行协议第四条第 4.2 关于“约定其他保护措施”的约定:
4.2.1 发行人的违约事件及违约责任:“(1)如果发行人未能根据本协
议约定向投资人支付应付款项,发行人应就应付款项向投资人支付违
约金;违约金自违约之日起,按应付未付款金额的日 0.21‰计算,直
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如果发行人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及《银行间债
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法律及交易商协会相关
自律规范文件的规定,均视为发行人违约,应充分赔偿由此给投资人
造成的实际损失。”4.4.2.1 款约定“发行人的付息违约责任:发行人
保证在符合规定的付息条件按期支付到期应付利息,如在符合规定的
付息条件下逾期未能支付到期应付利息,应按照延期支付的实际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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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尚未支付到期应付利息的余额,向投资人支付违约金。延期付息的
违约金=延期支付的实际天数×尚未支付到期应付利息余额×
0.21‰”。
江苏信托为保障其合法权利,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于 2018 年 10 月 19 日受理该案件,江苏信托
于 2019 年 1 月 4 日收到开庭通知。
二、裁决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仲裁尚未开庭审理。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单一通道事务管理类
项目,非主动管理类业务,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江苏信托不承担
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自担。就本次公
告的仲裁事项,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仲裁风险,无需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或预计负债,故预计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
响。
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有相关进展,公司将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经济利益。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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