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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国信: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之标的资产减值测试的核查意见2019-04-20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之标的资产减值测试的核查意见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苏舜天船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

市公司”、“公司”或“江苏国信”)于 2017 年 1 月完成了以发行股份方式对

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对手”或“国信集团”)所

持有的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1.49%的股权、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

89.81%的股权、江苏国信扬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90%的股权、江苏射阳港发电

有限责任公司 100%的股权、扬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5%的股权、江苏国信

靖江发电有限公司 55%的股权、江苏淮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95%的股权、江苏

国信协联燃气热电有限公司 51%的股权(以下合称“标的公司”)的收购。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

问”)作为江苏国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

产重组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标的公司资产减值测试进行

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一)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概述

    江苏国信通过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国信集团持有标的公司,本次交易的交易价

格合计为2,101,302.46万元。

    (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1、标的资产过户情况
       经核查,标的公司依法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事宜履

行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标的公司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已核准了标的公司的股

东变更事宜并签发了新的营业执照,交易双方已完成了标的公司相关股权过户事

宜,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毕,上市公司已持有标的公司相应股权。

       2016 年 12 月 27 日,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江苏国信本次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了审验,出具了[2016]第 00248 号《验资报告》。根据该

验资报告,截至 2016 年 12 月 27 日,上市公司已收到国信集团以股权形式的出

资。

       2、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发行情况

       上市公司已就本次发行的新增股份向中登公司提交相关登记资料,中登公司

已于2016年12月29日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经确认,本次发行的

新增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新股数量为2,358,364,152股(其中限售流通股数量为2,358,364,152股),非公开发

行后股份数量为3,253,145,323股。本次新增股份的上市首日为2017年1月6日。

       二、本次重组涉及的相关业绩承诺情况

       (一)业绩承诺

       1、业绩承诺

       交易双方确认:标的公司采用收益法估值的相关标的公司和业务包括:江苏

信托信托业务、新海发电、国信扬电、射阳港发电、扬州二电、国信靖电、淮阴

发电、协联燃气(以下简称“收益法评估资产”)。其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范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承诺净利润数”)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165,571.76 万元、173,636.34 万
元和 174,835.02 万元。

    根据《江苏省国信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关于业绩承诺事宜的说明及承诺

函》,国信集团承诺:若本次交易未能在 2016 年度实施完毕,则本次交易盈利补

偿期间将相应顺延一年(即顺延至 2019 年),国信集团承诺收益法评估资产 2019

年度的净利润数不低于 177,656.40 万元。届时国信集团将与江苏国信就变更补偿

期等相关事宜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公司应在每个利润补偿年度结束时聘请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对收益法评估资产实现的合并报表范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的

净利润(以下简称“实现净利润数”)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利润补偿期间届

满时,公司将聘请具备证券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收益法评估资产进行减值测

试,该中介机构对减值测试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收益法评估资产于利润补偿期间

每一年度实现净利润数及资产减值额应根据中介机构出具的上述专项审核意见

结果为依据确定。

    根据公司与国信集团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在计算业绩承诺实现程

度时,仅将八个交易标的实现的业绩总和与承诺净利润数对比,单个交易标的不

再另有业绩承诺指标。

    业绩承诺额计算公式为:每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江

苏信托信托业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81.49%+新海发电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的净利润*89.81%+国信扬电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90%+射阳港发电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100%+扬州二电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5%+国

信靖电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55%+淮阴发电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95%+协联燃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51%并扣除各标的资产之间关联交
易利润的影响。按照上述公式计算,本次八个交易标的 2014 年和 2015 年实现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的业绩总和(不包含江苏信托的固

有业务产生的投资收益)分别为 132,696.06 万元和 204,807.69 万元。2016 年、

2017 年及 2018 年国信集团承诺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的净利润

分别为 165,571.76 万元、173,636.34 万元和 174,835.02 万元。

    2、业绩承诺相关说明

    江苏信托的主营业务分信托业务和固有业务。信托业务主要品种包括单一类

信托、集合类信托和财产权信托等,固有业务主要包括同业拆借业务、贷款业务、

金融股权投资业务和金融产品投资业务等。业绩承诺中仅对江苏信托信托业务进

行了承诺。信托业务主要是指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以信托公司

名义对受托的货币资金或其他财产(权)进行管理或处分,并从中收取手续费的

业务。

    本次评估中,信托业务采用收益法估值,固有业务未采用收益法及假设开发

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评估方法。同时固有业务主要利润来源于可供出售金融

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投资收益,这部分盈利的实现主要靠被投资单位来实

现。因江苏信托对被投资单位都是参股权,对其生产经营不具控制权,难以就其

盈利作出合理预测并进行业绩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采取收益现值法、

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者估值并作为

定价参考依据的,交易对手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

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本次评估中,江苏信托在收益法评估的情况

下,江苏信托的固有业务所包含的资产采用合适的估值方法估值后作为单独评估
资产进行加回,在对固有业务所包含资产的评估方法未采用收益法及假设开发法

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评估方法。因此,交易对手未就江苏信托固有业务进行业

绩承诺。江苏信托固有业务主要利润来源于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产

生的投资收益。2014 年和 2015 年,江苏信托实现的投资收益分别为 86,883.63

万元和 109,588.78 万元。

    (二)盈利补偿措施

    1、收益法评估资产在盈利补偿期间内的截至当期期末累积的经具有证券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实现净利润数额低于承诺净利润数,则由国信集团

予以补偿。

    2、补偿方式:公司应于需补偿当年年报公告后 30 个工作日内召开董事会审

议国信集团对公司的股份补偿事宜,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股份补偿事宜提交

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应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补偿事宜之日起 1 个月内对

应补偿股份以人民币 1.00 元的总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

    3、国信集团补偿的具体数量按以下公式确定:

    每年国信集团应补偿股份数=(截至当期期末收益法评估资产累积承诺净利

润数-截至当期期末收益法评估资产经审计的累积实现净利润数)/利润补偿期

间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国信集团持有收益法评估资产的股权交易价格/本次发行

价格-国信集团就收益法评估资产已补偿股份数

    其中:国信集团持有收益法评估资产的股权交易价格=江苏信托信托业务的

评估价值*81.49%+新海发电 89.81%股权的交易价格+国信扬电 90%股权的交易

价格+射阳港发电 100%股权的交易价格+扬州二电 45%股权的交易价格+国信靖

电 55%股权的交易价格+淮阴发电 95%股权的交易价格+协联燃气 51%股权的交
易价格=1,384,532.46 万元。

    国信集团应补偿股份的总数不超过上市公司购买国信集团持有的收益法评

估资产的股权发行的股份总数。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

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4、减值测试:在利润补偿期间届满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在

出具当年度财务报告时对收益法评估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出具年度财务报告

时出具专项审核意见。经减值测试如:以收益法评估资产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间

内国信集团就收益法评估资产已补偿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则国信集团应当

另行对上市公司进行补偿,另需补偿的股份数量=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价格-补

偿期限内国信集团就收益法评估资产已补偿股份总数。

    5、补偿股份的调整

    公司与国信集团同意,若上市公司在补偿期限内有现金分红的,其应补偿股

份数在回购股份实施前上述年度累积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赠送给上市公司;

若公司在补偿期限内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则补偿股份的数量应调整为:

按前述公式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1+送股或转增比例)。

    (三)固有业务15家公司股权减值测试及补偿

    1、江苏信托股权投资业务评估值

    江苏信托固有业务中包含江苏银行等 15 家参股公司股权,该等 15 家参股公

司股权的总体评估值为 715,855.63 万元,因国信集团目前持有江苏信托 81.49%

股权,因此该等 15 家参股公司总体评估值的 81.49%(即 583,350.75 万元)纳入

本次交易范围,以下对纳入本次交易范围的 15 家参股公司股权简称“15 家公司

股权资产”,15 家公司股权资产对应的评估值为 583,350.75 万元,具体如下:
                     江苏信托所持 15 家公司股权资产评估值
                                                                    单位:万元

序                                           持股比
                被投资单位名称                         账面价值      评估价值
号                                           例(%)


1          江苏省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5.41      4,000.00      4,321.63


2         南通黄海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17      500.00        500.00


3         高投名力成长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19.67     7,200.00      8,339.99


4     常州国信现代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28.37     346.05        346.05


5     江苏国投衡盈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19.99    18,282.83     18,282.83


6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4.98     16,891.35     25,344.00


7       江苏南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0.90      1,000.00      2,470.00


8       江苏扬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3      763.00        2,947.53


9       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      5,200.00      5,821.20


10      江苏丹阳保得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10.00     1,800.00      4,482.00


11      江苏如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32      4,000.00     14,882.40


12      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67      8,000.00     21,720.00


13        阜宁民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00     1,000.00      2,856.00


14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00      9,000.00     20,232.00


15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8.76     580,572.94    583,310.00


                         合计                          658,556.17    715,855.63


     2、减值测试及补偿

     交易双方确认,在补偿期间,江苏国信在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对 15 家公司股
权资产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并由负责江苏国信年度审计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年度财务报告时对减值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前述减值测试

应当扣除补偿期间内 15 家公司股权资产范围内的相关公司增资、减资、接受赠

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如果当年 15 家公司股权资产的评估值低于本次交易评估基准日评估值,则

国信集团应该另行补偿。

    另行补偿股份数量=15 家公司股权资产期末减值额/本次发行价格-国信集

团就 15 家公司股权资产已补偿股份总数

    国信集团应补偿股份的总数不超过上市公司因买 15 家公司股权资产向国信

集团发行的股份总数。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各年计算的应补偿股份数量小于 0

时,按 0 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冲回。

    三、收益法评估资产减值测试情况

    (一)标的资产评估情况

    公司已聘请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收益法

评估资产的减值情况进行了评估,评估范围包括: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的信托业务、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江苏国信扬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射

阳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扬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国信靖江发电有限公

司、江苏淮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和江苏国信协联燃气热电有限公司。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上述公司的估值结果如下:

    1、根据华信评估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出具苏华估报字[2019]第 022 号估值

报告,江苏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1.49%信托业务资产组份额于估值基准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时的市场价值为 663,443.75 万元。
    2、根据华信评估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出具苏华估报字[2019]第 027 号估值

报告,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 89.81%股权于估值基准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时的

市场价值为 225,243.00 万元。

    3、根据华信评估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出具苏华估报字[2019]第 026 号估值

报告,江苏国信扬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90%的股权在估值基准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为 196,595.98 万元。

    4、根据华信评估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出具苏华估报字[2019]第 029 号估值

报告,江苏射阳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00%股权在估值基准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为 210,054.00 万元。

    5、根据华信评估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出具苏华估报字[2019]第 025 号估值

报告,扬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45%股权在估值基准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

市场价值为 100,534.50 万元。

    6、根据华信评估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出具苏华估报字[2019]第 030 号估值

报告,江苏国信靖江发电有限公司 55%股权在估值基准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

市场价值为 85,720.80 万元。

    7、根据华信评估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出具苏华估报字[2019]第 031 号估值

报告,江苏淮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95%股权在估值基准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

市场价值为 186,296.46 万元。

    8、根据华信评估于 2019 年 4 月 22 日出具苏华估报字[2019]第 028 号估值

报告,江苏国信协联燃气热电有限公司 51%股权在估值基准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为 95,364.00 万元。

    上述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的信托业务和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等
七家电厂于估值基准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市场价值列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归属于上市公
                                        估值基准日市场价值
              单位名称                                            股权比例   司股权资产市
                                     (2018 年 12 月 31 日)
                                                                                场价值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               814,141.30       81.49%        663,443.75

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                             250,800.00       89.81%        225,243.00

江苏国信扬州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18,439.97       90.00%        196,595.98

江苏射阳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10,054.00       100.00%       210,054.00

扬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23,410.00       45.00%        100,534.50

江苏国信靖江发电有限公司                         155,856.00       55.00%            85,720.80

江苏淮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96,101.54       95.00%        186,296.46

江苏国信协联燃气热电有限公司                     186,989.00       51.00%            95,364.00

               合 计                            2,255,791.81                   1,763,252.49


        (二)承诺期限内重组注入的标的公司增资和分红等影响的扣除

    1、承诺期限内对标的公司增资因素的调整

    根据公司子公司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 4 月 18 日召开的股东

大会通过的决议,以及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江苏

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调整股权结构的批复》(苏银监复

[2018]140 号)的核准,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收到

各股东增资款总额为 490,855.55 万元,由于承诺期内增资因素对估值产生的影

响,相关测算过程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序号                      项目                      金    额               备注

    1        江苏信托收到股东的增资款                       490,855.55

    2        江苏信托预付利安人寿股权受让款                 237,543.36         注
     3                      小计(1-2)                            253,312.19

     4       股权比例                                               81.49%

     5       增资因素调整金额(4*5)                               206,424.10
    注:根据协议江苏信托本期预付了对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受让款,由于利安人寿保险股
份有限公司属于江苏信托固有业务中包含的 15 家参股公司之一,不属于按照收益法评估的江苏信托信托业
务资产组范围。

     2、承诺期限内标的公司对外分红因素的调整

                                                                        单位:人民币万元
                                  2017 年度分红       2018 年度分红                  累计分红影响
          单位名称                                                      股权比例
                                        金额              金额                            金额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52,644.71      81.49%           42,900.17
                                                  -

江苏新海发电有限公司                     41,015.40         22,751.59      89.81%           57,269.13

江苏国信扬州发电有限责任公
                                         38,000.00           8,000.00     90.00%           41,400.00
司

江苏射阳港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26,000.00         20,900.00     100.00%           46,900.00

扬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39,000.00         20,600.00      45.00%           26,820.00

江苏国信靖江发电有限公司                                     8,817.47     55.00%            4,849.61

江苏淮阴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6,000.00                        95.00%            5,700.00

江苏国信协联燃气热电有限公
                                         25,000.00         21,000.00      51.00%           23,460.00
司

         合 计                          175,015.40        154,713.77                      249,298.92


     (三)调整后的标的公司估值情况

     综上所述,公司对本期重大资产重组注入的标的资产中,按照收益法评估资

产调整后的可比口径估值结果为:1,806,127.31 万元(计算过程:1,763,252.49 万元

-206,424.10 万元+249,298.92 万元)。

     (四)本次减值测试过程中,公司已向华信评估履行了以下工作:

     1、委托前对华信评估的评估资质、评估能力及独立性等情况进行了了解。

     2、已充分告知华信评估本次评估的目的、背景等信息。
    3、谨慎要求华信评估在不违反其专业标准的前提下,为了保证本次评估结

果与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资评报字(2016)第 2019 号评估

报告的结果可比,需要确保评估假设、评估参数、评估依据等不存在重大不一致。

    4、对于以上若存在不确定性或者不能确定事项,需要及时告知并在其评估

报告中充分披露。

    5、根据两次评估结果计算是否存在减值。

    (五)减值测试结论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江苏国信重大资产重组注入的标的资产,经调整

后的估值为 1,806,127.31 万元;相比前次重大资产重组注入标的资产中,按照收

益法进行评估资产的评估价值 1,517,951.71 万元,未发生减值。

    (六)会计师关于减值测试的审核意见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减

值测试审核报告》(天衡专字(2019)00413 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认为,江苏国信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及与

江苏国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及其补充协议编制减值测试报告,如实反映了江苏国信重大资产重组注入标的资

产减值测试情况。

    四、15 家股权资产减值测试情况

    (一)评估情况

    公司聘请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江苏省国际

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固有业务 14 家参股公司股权资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苏华

评报字[2019]第 126 号资产评估报告,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 14
项对外投资股权于评估基准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时的市场价值为 1,074,214.84

万元;剔除 2016 年度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增资款 120,089.63 万元、2017 年度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江苏如皋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款 11,716.20 万元、2018 年度江苏省国际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对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款 237,543.36 万元、2018 年度江

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款 28,985.45 万元,上

述报告期增资款累计 398,334.64 万元。加上 2016 年度、2017 年度和 2018 年度

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已收到江苏宿迁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

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公司分红及减资款累计 44,684.96 万元,经调整后固有业

务 14 家参股公司股权资产的评估值为 720,565.16 万元;江苏国信持有江苏省国

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81.49%股权,故 14 家参股公司股权资产对应的评估值为

587,188.55 万元。本次资产重组时,经上海立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信

资评报字(2016)第 2019 号资产评估报告,上述固有业务 15 家股权资产对应的

评估值为 583,350.75 万元,剔除已经转让股权的江苏省国信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评

估值,调整后上述固有业务 14 家股权资产对应的评估值为 579,829.06 万元。

    (二)减值测试结论

    截止 2018 年末江苏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固有业务 14 家公司股权资产的

评估值高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三)会计师关于减值测试的审核意见

    根据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关于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

司对固有业务 14 家公司股权资产 2018 年末减值测试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天
衡专字(2019)00409 号),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经测试,

截至 2018 年末公司上述固有业务 14 家参股公司股权资产未发生减值情况。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通过与标的公司、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进行交流,查阅相关协议

与专项审核报告,对标的资产相关资产减值测试情况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认为:上市公司已经编制了重大资产重组2018年减值

测试报告,审计机构对减值测试报告出具了审核报告。根据减值测试报告和审核

报告,2018年12月31日,收益法评估资产减值测试资产评估价值为1,806,127.31

万元,相比前次重大资产重组按照收益法进行评估资产的评估价值1,517,951.71

万元,未发生减值;江苏信托固有业务14家参股公司股权资产评估价值为

587,188.55万元,相比经调整后固有业务14家股权资产对应的评估值为579,829.06

万元,未发生减值。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之标的资产减值测试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王东梅                  刘蕾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谢晨                    贾志华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