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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国信:子公司仲裁事项进展公告2019-05-10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19-023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仲裁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江苏

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托”、“受托人”或“申

请人”)根据单一资金信托(以下简称“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的

指令,就该单一信托项下“14 中城建 PPN004”债券违约事项,向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申请人为中国城市建设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建”、“被申请人”或“发行人”)。

    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系江苏信托依据该单一信托委托人的指令

作为申请人申请的仲裁。本次仲裁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单

一通道事务管理类项目,非主动管理类业务。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

江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

自担。本次仲裁裁决中所涉全部权益实际归委托人所有,而非归江苏

信托所有,故仲裁的债权实现费用亦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

担,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仲裁风险,故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

利润不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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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信托根据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的指令,就该单一信托项下

“14 中城建 PPN004”债券违约事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如下:

       1、申请裁决确认江苏信托与中城建就“14 中城建 PPN004”非

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达成的交易合同关系已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解

除;

       2、申请裁决中城建向江苏信托支付“14 中城建 PPN004”非公

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金人民币 60000 万元及第三、四、五期利息人

民币 10260 万元(利息以 60000 万元为基数,按照 5.70%的票面利率

计算);

       3、申请裁决中城建向江苏信托支付“14 中城建 PPN004”非公

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本金人民币 60000 万元的利息(自 2018 年 4 月

17 日交易合同关系解除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

5.70%的票面利率计算);

       4、申请裁决中城建对延期支付的“14 中城建 PPN004”非公开

定向债务融资工具第三期利息,自 2017 年 11 月 27 日起按照日利率

0.21‰计算向江苏信托支付违约金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截至 2018

年 4 月 30 日暂计为人民币 110.6028 万元);

       5、申请裁决由中城建承担本案仲裁费、财产保全费;

       6、申请裁决中城建承担江苏信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公

证费等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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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内容具体可见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的《子公司仲裁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19-002)。

    二、仲裁的进展情况

    2019 年 5 月 8 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出具

的《裁决书》,仲裁庭裁决如下:

    1、确认江苏信托与中城建之间在就“14 中城建 PPN004”签订

的《定向发行协议》项下的合同关系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解除。

    2、中城建应向江苏信托支付“14 中城建 PPN004”本金人民币

60,000 万元及第三期债务利息人民币 3,420 万元(利息以 60,000 万元

为基数,按照 5.70%的票面利率计算)。

    3、中城建应向江苏信托支付“14 中城建 PPN004”延期还本违

约金,以债券本金人民币 60,000 万元为基数,自《定向发行协议》

解除之日 2018 年 4 月 17 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按照日利率 0.21‰计算。

    4、中城建应向江苏信托支付“14 中城建 PPN004”延期付息违

约金,以第三期债务利息人民币 3,420 万元为基数,自 2017 年 11 月

27 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按照日利率 0.21‰计算。

    5、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 4,534,527 元,全部由中城建承担。

    6、中城建应向江苏信托支付江苏信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公证费

人民币 1,000 元。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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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单一通道事务管理类

项目,非主动管理类业务,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江苏信托不承担

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自担。本次仲裁

裁决中所涉全部权益实际归委托人所有,而非归江苏信托所有,故仲

裁的债权实现费用亦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担,江苏信托不承

担任何仲裁风险,故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

响。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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