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子公司仲裁事项进展公告(二)2019-10-15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19-050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仲裁事项进展公告(二)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江苏
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信托”)根据单一资金信
托(以下简称“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的指令,就单一信托项下 “14
中城建 PPN004”债券违约事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被申请人为中国城市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
城建”)。
本次公告的仲裁事项,系江苏信托依据该单一信托委托人的指令
作为申请人申请的仲裁。仲裁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单一通
道事务管理类项目,非主动管理类业务。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江
苏信托不承担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自
担。本次仲裁裁决中所涉全部权益实际归委托人所有,而非归江苏信
托所有,故仲裁的债权实现费用亦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担,
江苏信托不承担任何仲裁风险,故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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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会产生影响。
一、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江苏信托根据单一信托项下委托人的指令,就该单一信托项下
“14 中城建 PPN004”债券违约事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申请仲裁。2019 年 5 月 8 日,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出具的《裁决书》,仲裁庭裁决:1、确认江苏信托与中城建之间
在就“14 中城建 PPN004”签订的《定向发行协议》项下的合同关系
于 2018 年 4 月 17 日解除;2、中城建应向江苏信托支付“14 中城建
PPN004”本金人民币 60,000 万元及第三期债务利息人民币 3,420 万
元;3、中城建应向江苏信托支付“14 中城建 PPN004”延期还本违
约金,以债券本金人民币 60,000 万元为基数,自《定向发行协议》
解除之日 2018 年 4 月 17 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按照日利率 0.21‰计算;4、中城建应向江苏信托支付“14 中城建
PPN004”延期付息违约金,以第三期债务利息人民币 3,420 万元为基
数,自 2017 年 11 月 27 日起至被申请人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按照日
利率 0.21‰计算;5、本案仲裁费为人民币 4,534,527 元,全部由中城
建承担;6、中城建应向江苏信托支付江苏信托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公
证费人民币 1,000 元。
上述内容具体可见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0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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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的《子公司仲裁事项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23)。
其后,该案件进入执行阶段。
二、仲裁事项的进展情况
2019 年 10 月 14 日,江苏信托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北京二中院”)出具的(2019)京 02 执 854 号之一《执行裁
定书》,载明江苏信托向北京二中院申请执行后,北京二中院已通过
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中城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
提示)、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中城建未实际履行。
北京二中院于 2019 年 7 月 15 日开始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
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中城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发现中城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北京二中院于 2019 年 7 月 24 日作出限制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
限制中城建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北京二中院于 2019 年 7 月先后前往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轮候
查封了中城建持有的中国食品工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50%的股权;前
往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轮候查封中城建持有的中国城建开发有限
公司 100%股权;前往门头沟市场监督管理局轮候查封了中城建持有
的中城建第十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51%的股权;前往西城区市场监督管
理局轮候查封中城建持有的中城建(北京)资本运营有限公司 100%
股权、持有的中城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50%的股权、持有的中城建投
资控股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前往朝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轮候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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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城建持有的中城建亿达投资有限公司 20%的股权。
江苏信托认可北京二中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可执行的财
产 线索 ,同意 终结 本次 执行程 序。 本案执 行标 的还 剩人民 币
638,735,527 元、延期还本违约金及延期付息违约金以及迟延履行期
间债务利息的相应银行存款未能执行。
北京二中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仲裁涉及的单一信托项目系江苏信托单一通道事务管理类
项目,非主动管理类业务,根据有关信托文件约定,江苏信托不承担
信托财产投资的实际损失,该投资损失风险由委托人自担。本次仲裁
裁决中所涉全部权益实际归委托人所有,而非归江苏信托所有,故仲
裁的债权实现费用亦由委托人或其指定的第三方承担,江苏信托不承
担任何仲裁风险,故该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不会产生影
响。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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