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工作管理办法2022-05-20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厘清公
司治理主体之间的权责边界,规范董事会授权管理行为,促
进经理层依法行权履职,提高经营决策效率,增强企业改革
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
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
36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授权,指董事会根据有关规定和企
业经营需要,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部分
职权委托经理层代为行使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行权,指经理
层按照董事会的要求依法代理行使被委托职权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理层,指负责公司经营管理工作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坚持依法合规、权责对等、风险可
控等基本原则,实现规范授权、科学授权、适度授权。在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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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执行过程中,切实落实董事会授权责任,坚持授权不免责,
加强监督检查,根据行权情况对授权进行动态调整,不得将
授权等同于放权。
第二章 授权的基本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应当结合公司实际,按照
决策质量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根据经营管理状况、资产负
债规模与资产质量、业务负荷程度、风险控制能力等,科学
论证、合理制定授权决策方案,防止违规授权、过度授权。
对于新业务、非主营业务、高风险事项,以及在有关巡视、
纪检监察、审计等监督检查中发现突出问题的事项,应当谨
慎授权、从严授权。
第六条 属于董事会行使的法定职权但需提请股东大会
或国资委决定的事项,或属于董事会有权决策但对公司改革
发展、经营管理影响重大的事项等不可授权,主要包括:
(一)召集股东大会会议,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审议(审定)公司战略和发展规划;
(四)审定公司经营计划,审议(审定)公司年度投资
计划;
(五)审议(审定)公司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审定公
司一定额度以上的其他类重大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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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制订(审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九)制订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十)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十一)审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调
整方案;
(十二)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
营班子成员;
(十三)审定公司薪酬分配的原则、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和公司绩效考核办法,审定公司年度工资总额、经理层薪酬
与考核等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十五)审定公司权限范围内的资产损失核销事项;
(十六)审定公司一定额度以上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十七)审定公司重大风险处置方案;
(十八)制订公司章程草案或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九)制定、修改、废除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二十)董事会认为不应当或不适宜授权的事项;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授权的
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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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授权的程序与期限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规范授权行为,一般情况下,需制
定授权决策的建议方案,明确授权目的、授权对象、权限划
分标准、具体事项、行权要求、授权期限、变更条件等授权
具体内容和操作性要求。授权决策方案由董事会秘书拟订,
经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由董事长代表董事会签署授权书。
第八条 董事会向经理层的授权期限不能突破董事会届
次时间,一般也不宜过短;首次授权一般以 1 年左右为宜,
应当与下一年度做好衔接。
第九条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董事会认为需临时性授权
的, 应当以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书面形式,明确授权
背景、授权事项、行权条件、终止期限等具体要求。
第十条 授权期限届满,自然终止。如需继续授权,应
当重新履行决策程序。如授权效果未达到授权具体要求,或
出现其他董事会认为应当收回授权的情况,经董事会讨论通
过后,可以提前终止。经理层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建议董事
会收回有关授权。
第四章 授权的执行与监督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经理层的决策事项,公司党组织
一般不作前置研究讨论,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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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由总经理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进行集体研究讨论,不得
以总经理个人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第十二条 授权事项决策后,由经理层、涉及的职能部
门或相关单位负责组织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单位和人员
应当勤勉尽责、认真执行。
第十三条 当授权事项与经理层主要负责人或其亲属存
在关联关系的,经理层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当
授权事项与经理层其他成员或其亲属存在关联关系的,该经
理层成员在经理层集体开会决策时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四条 遇到特殊情况需对授权事项决策作出重大调
整,或因外部环境出现重大变化不能执行的,经理层应当及
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如确有需要,应当提交董事会再行决
策。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强化授权监督,跟踪掌握授权事
项的决策、执行情况,发现经理层行权不当的,应当及时予
以纠正。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报告工作机制,经理层应当至少每
年向董事会报告授权行权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发生以下情况,董事会应当及时进行研判,
必要时可对有关授权进行调整或收回:
(一)授权事项决策质量较差,经营管理水平降低和经
营状况恶化,风险控制能力显著减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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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授权制度执行情况较差,发生重大越权行为或造
成重大经营风险和损失;
(三)现行授权存在行权障碍,严重影响决策效率;
(四)经理层主要负责人发生调整;
(五)董事会认为应当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发生授权调整或收回时,应当及时拟订授权
决策的变更方案,明确具体修改的授权内容和要求,说明变
更理由、依据,报党组织前置研究讨论后,由董事会决定。
第五章 责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开展授权管理工作,
负责拟订授权事项清单及议案,组织跟踪董事会授权的行使
情况。证券法务部是董事会授权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
具体工作的落实,提供专业支持和服务。
第二十条 经理层应当严格在授权范围内作出决定,忠
实勤勉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有下列行为,致使严重损失或其
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理层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在其授权范围内作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决定;
(二)未行使或者未正确行使授权导致决策失误;
(三)超越其授权范围作出决策;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事项执行过程中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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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是规范授权管理的责任主体,授权
决策事项出现重大问题,董事会作为授权主体的责任不予免
除。董事会在授权管理中有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超越董事会职权范围授权;
(二)在不适宜的授权条件下授权;
(三)对不适宜授权的事项进行授权;
(四)未能及时发现、纠正授权对象不当行权行为,致
使产生严重损失或损失进一步扩大;
(五)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追责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时,以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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