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试行)2022-07-02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工资总额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要求,进一步建立
健全与劳动力市场基本适应、与公司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挂
钩的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增强公司活力和竞争力,根据
上级有关收入分配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由公司在一个会计年
度内直接支付给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
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
下支付的工资等。
第三条 公司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按照国家、省工资
收入分配宏观政策要求,围绕公司发展规划和薪酬策略,依据
公司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和经济效益,综合考虑劳动生产率提高
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职工工资水平市场对标等情况合理确
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实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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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的公司工资分配制度,逐步实现公司职工工资水平与劳动
力市场价位相适应。
(二)坚持效益导向原则。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
求,职工工资水平的确定以及增长应当与公司经济效益和劳动
生产率的提高相联系,切实实现职工工资能增能减,充分调动
职工创效主动性和积极性,不断优化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
持续增强公司活力。
第二章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第五条 实行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规范薪酬分配,落实预
算执行及内部监督责任。
第六条 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周期。工资总额预算一般按照
单一会计年度进行管理。如遇经济效益年度间波动较大或存在
其他特殊情况,工资总额预算可按周期进行管理,周期最长不
超过三年,周期内的工资总额增长应符合工资与效益联动的要
求。
第七条 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由董事会研究确定,工资总额
清算工作由公司组织实施,工资总额预算和清算结果按照相关
规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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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工资总额决定机制
第八条 公司以上年度工资总额清算额为基础,根据公司
功能定位以及当年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预算情况,参考劳
动力市场价位,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
第九条 公司工资总额预算与省国资委下达的集团总体目
标情况、以及公司自身效益指标情况挂钩,并根据目标值的先
进程度(一般设置为三档)对应不同的预算水平。
第一档:目标值高于基准值,且较上年完成值的增幅不低
于省国资委对集团年度利润总额总体增长目标(目标值不能为
负)。
第二档:不低于基准值或上年完成值。
第三档:低于基准值且低于上年完成值。
目标值为负的,最高进入第二档;经行业对标,目标值处
于省内行业领先水平的,不进入第三档;因客观因素导致基准
值异常的,特殊处理。
(一)公司经济效益增长的,当年工资总额增长幅度可在
不超过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范围内确定,且工资总额增加值原则
上不得超过预算工资总额计入成本后的公司同期利润总额增加
值。
其中,目标值为第一档的,工资总额增长可以与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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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幅保持同步;目标值为第二档的,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
益增幅。
(二)公司经济效益下降的,工资总额原则上相应下降。
下降幅度与经济效益增长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相对应,一次性
下降幅度一般不超过 20%。
其中,目标值为第二档,工资总额可以不下降;目标值为
第三档的,工资总额应当下降。
(三)公司受政策调整、不可抗力等非经营性因素影响的,
可以合理调整工资总额预算。
(四)公司未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工资总额不得增
长,或者适度下降。
第十条 公司工资总额预算在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基础上,
还应当根据劳动生产率和人工成本投入产出效率的对标情况、
目标责任状完成情况合理调整。
第十一条 工资总额在预算范围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原
则上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但发生兼并重组、
新设企业或机构等情况的,可以合理增加或者减少工资总额。
第四章 工资总额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将上年度工资总额发生数、当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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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目标及工资总额预算数(均为合并口径)等履行内部决策程
序后报备。
第十三条 待上年度审计工作完成后,公司应及时编制当
年工资总额预算和上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及清算情况,按要
求备案。
第十四条 公司因特殊情况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有重大调整
的,于每年 11 月底前重新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按要求备案。
第五章 内部分配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本办法规
定,持续深化公司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公司薪酬管理
及考核分配制度,不断完善职工工资能增能减机制。
第十六条 逐步建立职工薪酬市场对标体系,构建以岗位
价值为基础,以绩效贡献为依据的薪酬管理制度,坚持以岗定
薪、岗变薪变,调整优化工资收入结构,强化全员业绩考核,
合理确定各类人员薪酬水平,逐步提高关键岗位的薪酬市场竞
争力,调整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
第十七条 严格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公司所有工资性支
出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全部纳入工资总额核算。不得
在工资总额之外列支高温补贴、交通补贴、住房补贴等各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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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货币性工资支出。
第十八条 规范职工福利保障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关
于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福利费等政策规定,不得超标准、
超范围列支。公司应当严格控制职工福利费支出,取消不合规
的福利性项目。
第十九条 加强公司人工成本监测,进行全口径人工成本
管理,严格控制人工成本不合理增长,不断提高人工成本投入
产出效率。
第二十条 健全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公司内部收入分
配制度、中长期激励计划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分配事项,
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民主程序。
第二十一条 强化过程管理和年度总额控制,公司要严格
执行内部薪酬管理及绩效考核制度,依规发放;公司应结合年
度效益指标预计完成情况,合理控制工资总额发放数额,不得
超额发放。
第六章 工资总额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工资总额为年度实际发放额,未使用金额不
得预提,更不得超提、超发工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工资总额管理纳入审计等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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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对工资总额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违反规定的行为,将
视情况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
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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