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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信: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试行)2022-07-02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落实国有资
本保值增值责任,遵照《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经理层成员
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实施方案》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理层成员,包括按照任期制和
契约化管理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参与经营管理分工的
党委班子成员。
   第三条   经理层成员的薪酬水平由董事会考核后确定。
   第四条 经理层成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公司治理、
薪酬福利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薪酬管理,依法合
规经营。
   (二)坚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遵循企业发展规
律,推动企业改革发展,规范公司治理,强化负责人责任,
增强企业活力。
   (三)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建立与考核评价结果紧
密挂钩、与承担风险和责任相匹配的薪酬机制,充分发挥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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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酬管理对调动经理层成员积极性的重要作用。
    (四)坚持统筹兼顾。坚持经理层成员薪酬增长与职工
增长相协调,形成经理层成员与职工之间合理的收入分配关
系,促进公平正义。

                    第二章 年度薪酬


    第五条     经理层成员年度薪酬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
构成。
    第六条 基本年薪是经理层成员的年度基本收入。总经
理的基本年薪根据公司所处行业、盈利能力、规模大小和职
工工资水平定期分档核定。
    副职经理层成员的基本年薪由企业根据其任职岗位、承
担责任和风险,按总经理的 0.6-0.9 倍确定,合理拉开差距,
平均不高于 0.85。
    第七条     绩效年薪是与经理层成员年度业绩考核评价
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
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见附件)
    第八条     总经理绩效年薪=基本年薪×年度考核评价系
数×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年度考核评价系数≤2,绩效调节系数≤1.5)
    第九条     副职经理层成员绩效年薪=总经理绩效年薪×
业绩贡献系数
    其中,业绩贡献系数由董事会在 0.6-0.9 的范围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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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确定,平均不超过 0.85;如所有副职经理层成员业绩贡献系
数相同,则业绩贡献系数平均不超过 0.75。
    第十条     经理层成员绩效年薪增长应与公司经营业绩
提升及公司职工平均工资增幅相匹配。当年公司在岗职工平
均工资未增长的,经理层成员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第十一条    经理层成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称职”
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考核评价为“基本称职”的,扣减
30%以上绩效年薪。
    第十二条    经理层成员在企业上市、上市公司再融资、
重大资产重组、重大投资项目核准或重大工程投产等企业改
革发展、创利增效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董
事会批准,可给予专项奖励。

                   第三章 福利性待遇


    第十三条 经理层成员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
疗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险以及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公司为经理层成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
高不得超过 12%,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
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公布的数据。
    第十五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合理确定经理层成员年金
待遇水平,不得为其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金保险。
    第十六条    经理层成员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不超
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经理层成员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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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执行。
    第十七条     经理层成员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
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一并纳入薪
酬体系统筹管理。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公司从其基本年
薪中代扣代缴;应由公司承担的部分,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实行公车改革的现金补贴暂在年度薪酬以
外单列。
    除以上福利待遇外,经理层成员不得在公司领取通讯补
贴、高温补贴、住房补贴、交通补贴等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第四章 支付和管理


    第十九条 经理层成员的基本年薪按月平均支付。
    第二十条     经理层成员绩效年薪采取先考核后兑现的
原则,在年度考核结束后,依据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兑现。
    可以按照不超过基本年薪标准对经理层成员绩效年薪
进行预发,按月支付。如绩效年薪总额低于预发部分,在考
核期次年的基本年薪中予以扣回。
    第二十一条    经理层成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
薪酬及福利性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经理层成员工作岗位在公司内变动的,年度薪酬
分段计算。
    (二)经理层成员工作岗位跨企业变动的,劳动合同关
系和工资关系不再保留在公司,自下发职务调整文件次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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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按照岗位实际工作月数应兑现的薪酬和福利性待遇外,不
继续在公司领取薪酬和福利性待遇。计算年度薪酬和福利性
待遇时,分段计算。
   (三)经理层成员工作岗位跨省跨市变动的,劳动合同
关系和工资关系不再保留在公司,基本社会保险、公积金等
确有需要的,可保留在公司代缴,严格按照代缴企业当地标
准和本企业福利薪酬体系规定缴纳,不得两头占。
   第二十二条   经理层成员在任期内达到法定年龄退休,
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照岗位实际工作月数应兑现的年
度薪酬外,不继续在公司领取薪酬。
   第二十三条 经理层成员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
兼职或在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单位领取
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第二十四条 经理层成员薪酬为税前收入,应依法纳税。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经理层成员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
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经理层成员薪酬计入公司工资总
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二十六条 对经理层成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集团规
定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重
大决策失误、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质量责任事故、重大
环境污染责任事故、重大违纪和法律纠纷案件、重大群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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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件、境外恶劣影响事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者重大国有资
产损失的,根据党纪政纪处分和责任认定结果,对相关经理
层成员扣减当年绩效年薪或追索已发放绩效年薪。
    第二十七条 经理层成员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
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或者超标准发放薪酬、福利、津贴等
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
并追回违规所得。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绩效年薪调节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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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表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企业规模调节系数×行业调节系数

                                  企业规模调节系数表




   行业调节系数取值在 0.9-1.1 之间,根据行业环境变化、市场对标情况等合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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