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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国信:关于修订《重大交易决策制度》的公告2022-12-02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22-059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重大交易决策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1 月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实际情况,拟对《重大交易决策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二)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经营等);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十一)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第五条 除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外,公司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     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
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
金额超过5000万元;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较高者为准;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元;                                      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超过5000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元;
过500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
算。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第七条 交易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交易
第七条 交易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
                                          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
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
                                          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
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
                                          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
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
                                          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
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
                                          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应当披露标
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
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圳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
                                          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 “提供担保”事项时,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 “提供担保”事项时,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披露。
并及时披露。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除适用第五条和第十条规定外,下述担保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项也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大会审议:                                经审计净资产10%;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      供的担保;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以上通过。                                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对除本制度第八条、第十一     第十五条 公司对除本制度第八条、第十一
条、第十二条规定外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    条、第十二条规定外的其他交易,达到下
标准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                列标准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
审计总资产的30%、但高于20%;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但高于2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但高于20%,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       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30%、但高于20%,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0%、但高于20%,且绝对    万元;
金额超过2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    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营业务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30%、但高于20%,且绝对 金额超过 2000
计主营业务收入的30%、但高于20%,且绝对    万元;
金额超过2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五)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0%、但高于20%,且
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
润的30%、但高于20%,且绝对金额超过200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万元。                                   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30%、但高
算。                                     于20%,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但高于20%,且绝
                                         对金额超过2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计算。

     除对上述条款修订外,《重大交易决策制度》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