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关于修订《重大交易决策制度》的公告2022-12-02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22-059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重大交易决策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1 月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实际情况,拟对《重大交易决策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资产;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二)出售资产;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 (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经营等);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十一)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第五条 除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外,公司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 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议通过后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作为计算数据; 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
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
金额超过5000万元;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较高者为准;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元; 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超过5000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元;
过500万元; (五)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上,
算。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第七条 交易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交易
第七条 交易达到第五条规定标准的,若交易
标的为公司股权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经
标的为公司股权,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
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应当为无保留
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财务会计报告进
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
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
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
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非现
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应当披露标
金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
的资产由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
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
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一年。
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圳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增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
算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
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
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发生 “提供担保”事项时,
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 “提供担保”事项时,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
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披露。
并及时披露。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除适用第五条和第十条规定外,下述担保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事项也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大会审议: 经审计净资产10%;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提供的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事会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 供的担保;
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
以上通过。 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
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公司对除本制度第八条、第十一 第十五条 公司对除本制度第八条、第十一
条、第十二条规定外的其他交易,达到下列 条、第十二条规定外的其他交易,达到下
标准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 列标准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低于公司最近一
审计总资产的30%、但高于20%;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但高于20%;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 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但高于20%,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 准)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30%、但高于20%,且绝对金额超过 2000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0%、但高于20%,且绝对 万元;
金额超过2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 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营业务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30%、但高于20%,且绝对 金额超过 2000
计主营业务收入的30%、但高于20%,且绝对 万元;
金额超过2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五)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30%、但高于20%,且
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绝对金额超过200万元;
润的30%、但高于20%,且绝对金额超过200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万元。 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30%、但高
算。 于20%,且绝对金额超过2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但高于20%,且绝
对金额超过2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
计算。
除对上述条款修订外,《重大交易决策制度》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