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22-12-02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22-058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2 年 1 月颁布的《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结合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实际情况,拟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进
行修订,具体修订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 (十二)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
的担保事项;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案;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规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定的担保事项;
的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的事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事项。 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
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
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
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
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
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
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
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内容应当属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提案是针对应当
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
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所提出的具体议
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案,股东大会应当对提案作出决议。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应当对提案
作出决议。
第二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第二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股东大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会的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 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
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 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会职责范围;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符合本规则第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二十六条规定的,提案人应当在股东大会
临时提案如果属于董事会会议通知中未列 召开前十日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经董事会
出的新事项,同时这些事项是属于本规则 审核后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第三十七条所列事项的,提案人应当在股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
东大会召开前十日将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经 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日提交董事会并由董
董事会审核后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 事会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不足十天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当在 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日提交董事会并由董 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事会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不足十天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
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以公告方式通知公
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司股东。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提案
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以公告方式通知公
司股东,也可以直接在股东大会上提出。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
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
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和
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明材料。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买入
第五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除对上述条款修订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