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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苏国信: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公告2022-12-02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22-060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于 2022 年 1 月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对照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1.1为规范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公司”)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简称“公司”)担保行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
控制财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
                                             利益,控制财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特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
制定本制度。
                                             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1 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 第六条 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
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                       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况:
2.1.1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审计净资产10%;
2.1.2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1.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
的担保;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
2.1.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
2.1.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五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
千万元;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1.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                                      的担保;
2.1.7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其他担保事    其他情形。
项。

                                          第九条 除按照本制度第六条规定需要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外,公司控股子公
                                          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
                 新增
                                          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
                                          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上市公司提供担保,
                                          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
                                          比照担保相关规定,以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
                 新增                     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
                                          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3.2公司财务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提   第十二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担    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
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合    保。公司财务部应对担保申请人及反担保人
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提供的基本资料进行审核验证,分别对申请
并提出担保申请,经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核, 担保人及反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担保事项的
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按有关权限审批。    合法性、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
                                         析,并提出担保申请,经分管领导、总经理
                                         审核,报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后,按有关权限
                                         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
                                         担保,应当要求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
                 新增
                                         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
                                         制措施。
5.2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二十个工作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
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出现破产、 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被担保人
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公   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
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   情形的,公司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
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还情况,并在知悉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为保证公司所有制度格式的统一性,现将原制度中的所有编号从

“1”、“1.1”统一调整为“第一章”、“第一条”......。

     除对上述内容的修订外,《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其他条款不变。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