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国信: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8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23-016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
简称“解释第 16 号”),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拟进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内容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
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
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
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做出了规定。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
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解释第 16
号“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
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要
求,公司需对现行的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1、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施行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
会计准则。
2、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 16 号的规
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
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
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
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
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
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
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
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
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
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
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
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开始按照解释第 16 号进行会计处理,并
根据规定,对可比期间信息进行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
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
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需要对公司上年已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
追溯调整,但不会导致公司已披露的报告年度出现盈亏性质改变。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