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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顺科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8-10-30  

						证券代码:002609            证券简称:捷顺科技            公告编号:2018-123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捷顺科技”)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董事会
同意公司根据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
式进行修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将对公司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
对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任何影响。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为解决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财务报告编制中的实际问题,规范企业财
务报表列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
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一般企业
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根据上述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要求,公司需对会
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并按照该文件规定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
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企业)编制公司的财务报表。
    2、变更日期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之日起执行。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按财政部于2018年6月15日发布的《关于
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
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指
南、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财会〔2018〕15号文件的要求,公司调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示,并
对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进行相应调整:
    1、原“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
账款”项目;
    2、原“应收利息”“应收股利”和“其他应收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
收款”项目;
    3、原“固定资产清理”和“固定资产”项目合并计入“固定资产”项目;
    4、原“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原“应付票据”和“应付账款”项目合并计入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
账款”项目;
    6、原“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和“其他应付款”项目合并计入“其他应
付款”项目;
    7、原“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原计入“管理费用”项目的研发费用单独列示
为“研发费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列示“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
资产及净利润产生任何影响。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8〕15号文件进行的合
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
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
司本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
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对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
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本年度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往年度的追溯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相关规定,是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
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