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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捷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4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
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
意见:
    一、关于终止实施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
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鉴于公司第三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张妮娜等18人已与公司解除或终
止劳动关系,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同意公司根据《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第十二章 发生特定情形时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的相关规定拟对
上述18名激励对象持有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公司回购注销该等
尚未解锁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鉴于目前公司股价与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出现较大比例的倒挂,已大
幅低于当时股权激励的授予价格。此外,公司预计2018年经营业绩无法满足股权
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锁期解除限售业绩考核条件,
公司继续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难以达到预期的激励目的和激励效果。公司拟终
止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回购数量、回购价格、终止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关于终止实施公司第三
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全部限制性股票的决定,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资产负债率低,
且具有良好的盈利能力及偿债能力,取得银行一定的授信额度,有利于拓宽筹资
途径,促进公司业务发展。公司拟向合作银行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的
综合授信额度,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现有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公司对该事项的审议程序及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拟向合作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事项并将该议
案提交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
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王理宗                李伟相                 张建军




                                                          2018 年 11 月 12 日